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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准确性问题的成因分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讯问内容不彻底、不全面,讯问笔录与实际案情相比有较大出入,甚至与案件事实相矛盾。具体而言,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侦查人员诱导性讯问、侦查人员对信息的解读以及最后的记录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问题。而讯问笔录要做到对讯问过程的准确还原,就应该呈现出讯问过程的上述特点。综合来说,讯问笔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对其准确性的要求不仅在于无偏差的内容记录,更在于完整无误的形式记录。

讯问笔录准确性问题的成因分析

案件在发生后,如果没有当事人对具体情境做具体描述的话,案件也就很难查清,这对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侦查取证过程的不断规范,对侦查人员的素质及交流技巧要求越来越高,对讯问规范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有效地从证人陈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侦查人员既要遵守法定程序,更要讲究策略。但实践表明,一些笔录做得很不规范,讯问做得很不到位。有的讯问内容不彻底、不全面,讯问笔录与实际案情相比有较大出入,甚至与案件事实相矛盾。具体而言,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侦查人员诱导性讯问、侦查人员对信息的解读以及最后的记录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问题。

(一)讯问产生准确性问题

1.侦查人员的内容选择性接收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或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在讯问犯罪时有时会选择性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案件定罪有帮助的话语就记下来,对定罪从轻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就不记,甚至会以不老实交代问题为由斥责犯罪嫌疑人。有时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想好几种作案方式,分别说出来,侦查人员听到自己感觉满意的、能和自己目前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的,就选择这种作案方式加以记录。还有一些侦查人员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不一样,但是其中一个是符合情理的,另一个不符合情理但是这种描述符合侦查人员的主观推理、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于是侦查人员就理所当然地将符合自己主观推理的案情记录下来。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按着侦查人员的引导供述了他们想要的笔录,这时笔录的制作才刚刚开始,侦查人员会只字不提之前诱导的部分,而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诱导状态开始记录。这样,笔录体现的都是侦查机关的主观意思,记载的都是侦查人员想要嫌疑人展现的内容。这样就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自然会导致讯问笔录内容的不准确。[34]

此外,实际的审讯过程是复杂的、反复的、漫长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的高压,处于紧张状态而不太可能流利地说话,更不用说是准确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了。许多冤假错案的供述笔录均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的记录供述是十分流畅、清楚的,并且语言很干净,没有一般口语中表现出的反复、强调、语气词等特征。这种清楚流畅的语言记录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较高,有非常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相当好;能准确无误地记住并表达自己的犯罪事实。[35]但这种情况极为少见,一些清楚、全面的笔录中所记录的内容并不太像犯罪嫌疑人直接供述的话,而更像是经过侦查人员多重加工后的表述。

2.侦查人员的形式选择性接收

事实上,在讯问这种特定的环境中,被讯问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多为恐惧和紧张,这种特征会通过他回答问题的内容和语言形式表现出来,即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太愿意过细地讲述作案过程,在讯问过程中十分被动,也一般不会主动开展新话题,他对作案过程的供述是概括的、断续的、缺乏条理的,更不会回答侦查人员尚没有提出但可能在后面要提出的问题。而讯问笔录要做到对讯问过程的准确还原,就应该呈现出讯问过程的上述特点。[36]如在“佘祥林案”中,笔录较为完整、直接地展现了佘祥林作案的整个过程,并不能看出佘祥林在讯问过程中有过反抗或辩解等迹象,这与后来佘祥林的庭审翻供不符。

另外,讯问笔录是以问答形式记录的文本。即侦查人员就特定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问和犯罪嫌疑人就这一提问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这就要求笔录的制作者应当如实地再现和还原问答过程,无论是嫌疑人所做的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但现在不少讯问笔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就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其实,很多刑事错案的形成都跟侦查人员有选择性地制作讯问笔录密切相关。

综合来说,讯问笔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对其准确性的要求不仅在于无偏差的内容记录,更在于完整无误的形式记录。要达到此双重要求,笔录记录者必须具有高度的准确还原意识。也就是说,侦查记录员应该抛弃主观带入的思想,完整、准确地记录讯问内容和讯问过程,做到所听即所写。一份笔录也只有以准确的内容记载和记录过程,才能发挥其对事实的证明效力,侦查人员也绝不能基于办案需要而随意编造和删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侦查人员的选择性记忆

记忆加工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信息先由瞬时记忆、短时记忆加工而最后形成长时记忆,存储于大脑结构中。认知心理学研究证明,人的短时记忆具有一定的容量限制,一般为5个至9个事项,而其他事项则被短时记忆系统有选择地削弱甚至去除。这种“有选择地削弱去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就是基于主观经验与案件假设进行的。在复杂的案件信息中,侦查人员往往无意识甚至是有意识地对案件信息进行记忆去除,这将影响案件信息收集的完整性与决策科学性。经过短时记忆的案件信息进入长时记忆,也存在明显的主观加工,受到事先假设的影响。长时记忆,其编码存储是以原有记忆信息结构为基础的,新信息在服从原有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建构,形成新记忆体系。新信息不断被旧信息所吸收,这更多地影响着新信息。相比之下,旧信息所受的影响要小得多。人们倾向于记住正向信息(即符合自身原有经验判断的信息),而遗忘负向信息(即与原有经验判断相悖的信息)。最后,记忆提取时也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当提取困难或失败时,往往存在主观建构的成分,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虚假记忆。[37]

(二)解读产生准确性问题

1.先入为主思维的影响

侦查假设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和有关的科学知识,对案件中需要查明但尚未查明或暂时无法查明的问题所作的假定性解释或推测性说明。[38]但侦查阶段事实认定的推进是一个模糊和复杂的过程。在本质上,其推进是“从某个特定的假设将解释现有证据这一事实,到该假设为真”的论证,是一个创造性使用已知信息形成有待进一步调查(侦查)证实的假设的过程。它包含了证据整理与假设评估两个关键性阶段。这一阶段性划分除有助于辨识侦查思维的经验性和开放性特征外,更提供了重新审视并优化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活动的关键步骤。通过对威格莫尔“论证建构方法”的拆解分析来描绘侦查人员面对大量证据信息时证据整理和假设评估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个互动的思维推进过程不仅是假设的形成以及特定溯因推理的展开,更是论证构建过程本身。科学、系统的证据整理和精细化假设评估在保障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活动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39]这个探索过程遵循最佳解释推论的一般范式

因此,侦查的过程是一个借助“回溯式”思维复原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提出假说、验证假说的反复过程。但是,出于办案的思维惯性,侦查人员极易陷入“有罪推定”而不去对相关假设进行具体验证。[40]上文中,佘祥林作为一个无辜的、没有犯过罪的普通人,根本就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但是,在有罪推定的影响下,侦查人员把无名女尸错当成佘祥林之妻张某玉,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就是此案的凶手。这就导致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不是根据犯罪现场进行侦查和分析,而是将时间精力主要集中在调查佘祥林和张某玉的关系上。如此,侦查人员就会通过“旁敲侧击”,诱导犯罪嫌疑人进入自己设定的案件的发展情节,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证自己的观点,而不反思其最初的假设是否错误。这样也会使得侦查人员自动摒弃掉其他的可能性解释。[41]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配合侦查人员的说辞,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这种先入为主、片面取证的思维最终也会造成危害结果。

2.侦查人员的诱导发问

刑事审讯时所使用的策略和技术不同于我们平常问人的方式。这种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刑事讯问带有技巧性和谋略性,使用技巧也就意味着允许进行合理程度内的欺骗,这也是刑事审讯的常用方式之一,但侦查人员在采用这种欺骗的审讯方法时需保证其不至于导致虚假供述。因为过度的审讯方法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使得其并非出于真实供述的意愿,而是出于避免某种不利后果才作出交代,这是不合法的。我国禁止使用威胁与违法逼供手段,其主要表现为过度使用欺骗手段,反复宣称已经找到了全部证据,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又如,有些对被告人具有较大诱惑性的条件,使嫌疑人违心地、违背事实真相地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42]以上种种使得讯问笔录中记载的都是与事实本样相背离的虚假供述。

讯问笔录的准确性不仅仅是指记录的内容无差错,还包括形式流程的完整无误。即要求记录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相符和记录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将犯罪事实说出来的完整过程。在实际讯问这一环节中,侦查人员的诱导性发问是破坏笔录准确性的一大重要原因。这使得讯问笔录反映的都是侦查人员所想要“展示”的内容,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不法的诱导过程将被掩盖。[43]这不仅会破坏笔录的准确性,也不利于后续的事实认定,更是冤假错案的源头。

3.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

侦查人员认知偏差是侦查错误乃至侦查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心理原因,对侦查工作具有隐蔽而重要的影响。侦查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认知过程。这种认知不同于人类抽象意义上的关于未知世界的探索,而是针对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这种确定状态的认知。[44]任何不客观的认定都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偏离真相而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不能使人们尤其是侦查人员深刻了解此偏见的危害,那么其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都将是不利的。(www.xing528.com)

我们了解到,侦查人员所能接受的信息是有限的,他们排斥和忽视与自己经验不符合的信息。由于侦查人员是侦查工作的主体,其认知状态及结果直接指向具体的侦查活动,因此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存在消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45]具体来说,侦查人员的认知偏差包括证实偏差、时间压力偏差、锚定效应等方面。

其一,证实偏差。侦查实践表明,证实偏差是一种常见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错误,其认知特征是偏好于证实的证明路径而忽视或偏废证伪的证明路径;其行为特征是只专注于肯定证据的应用而忽视否定证据的调查,并因此干扰侦查人员对于个案犯罪行为的判断和决定于此的侦查行为选择,影响个案侦查的成败,并最终影响该案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和结果。在侦查人员认知和行动偏好及由此引起的偏差中,影响最广、最深且最易为侦查人员忽视的就是证实偏好及由此产生的证实偏差。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证实偏差具有不可避免性。该种偏差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由此决定的普遍存在性及影响递进性。如寻找或关注可以肯定自己想法或假设的证据,甚至出现严重的证实偏差,为了证实自己或群体的个案侦查认知和行动而不惜伪造证据和进行诡辩。[46]这也就是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其二,时间压力偏差。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诊断与修正既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侦查理论和应用问题,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必须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重要的刑事证据调查理论与技术问题。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通常表现为既不易为侦查人员觉察,也难以从理论上加以描述的“隐性偏差”。这使得该类偏差既能通过与其他认知偏差的交互作用影响个案侦查行为,亦可独自对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造成干扰。但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对此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更缺乏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刚性制度压力、主观时间压力、客观时间压力以及侦查机会成本和信息成本的交互作用等压力源,通常会使得侦查人员出现相应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在高时间压力下,决策者倾向于给消极信息以更多的注意认知资源,并且在进行综合考虑后过滤掉一些信息或删除一些特定的信息,即对决策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处理。它会使侦查人员减少对案件信息事实的搜寻,更多地采用简单选择策略取舍案件信息事实,偏废证伪路径,造成犯罪行为信息挖掘与论证缺失,导致侦查认知及行为质量下降。也即,认知者不再依赖以往的知识结构进行决策,而是依靠当前的具体信息进行判断与决定。这种非有效信息的运用可能降低其信息加工能力并导致其决策质量下降。并且,侦查时间压力往往会使侦查人员产生尽快完成任务的焦躁情绪,甚或因此而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快速获取“证据”,[47]导致出现侦查失误、刑事错案或违法执法。

其三,在诸种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中,锚定效应偏差通常是其他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产生实际效应的“支持基”和“孵化器”,不减少这类偏差就不可能减少侦查人员对于个案事实之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也不可能真正降低刑事错案发生率。但这个基本的、重要问题的研究却几近空白。王均平教授认为,侦查锚定效应,或可被称为侦查认知定势偏好,是指侦查人员在具有不确定性的侦查情境中对犯罪行为要素及其整体状况或“行为模型”进行信息挖掘及处理时,基于已有的侦查认知锚进行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偏好。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侦查人员更偏好和专注于利用这样的认知定势理解和处理不确定性侦查问题,因此往往会受到该定势所具有的先验的信息选择倾向或实证前侦查预断的引导,使其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指向、集中于侦查认知锚,并因此而抑制离散信息特别是较远偏离此“锚”的其他信息或可能性,导致相应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48]

当然,除了证实偏差、时间压力偏差、锚定效应偏差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偏差因子,如侦查人员需要克服选择性信息呈现偏差、认知闭合需要和群体思维等认知偏差的影响。[49]心理学角度看,就其心理机制而言,知觉与记忆局限、直觉错误、认知偏差及群体思维等因素是导致侦查失误的根本心理原因。[50]由于受认知系统中的系统的自发作用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着代表性偏差、易得性偏差和锚定性偏差等,这些认知偏差是刑事错案的直接诱因。在刑事错案中,部分侦查机关运用刑讯逼供手段来证实“犯罪故事”,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观察,这是“过度自信效应”“展望理论效应”和“沉没成本效应”作用的结果。[51]

总体来说,个体的认知加工系统不可能对来自外部世界的所有刺激信息都进行加工,并依赖严格的数理计算公理来作出标准、严谨的概率决策。个体只能在符合自身认知加工特点和条件的前提之下,依赖有限的思维分析能力进行认知决策,并且这种决策过程还要受到内外诸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这也会导致个体在进行认知决策的时候容易出现脱离事实真相的各种认知偏差。[52]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我国对侦查人员主观性影响讯问笔录制作这一现实困境的研究并不多,关于侦查人员认知偏差对侦查工作的哪些方面存在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现有研究很少有明确的答复。而刑事侦查人员必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清醒地认识到造成刑事侦查失误的各种可能原因,有效认识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影响机制,并有意识地加以避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失误。

(三)记录产生准确性问题

1.口头语言的记录问题

上文提到,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讯问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来制作笔录的。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和意图都是通过语言来贯彻和实现的。因此,其中会涉及口语到书面语的记录、对方言的辨别和对犯罪嫌疑人话语的概括等问题。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又大体可以被分为开放式提问和诱导式提问,有些问题的表达还需要单独或同时涉及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的转化。侦查人员表达较为专业,嫌疑人理解不清楚时需要侦查人员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若侦查人员表达不当加之对方理解能力差,便可能使得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词汇的理解存在偏差。此外,侦查人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总会有意无意地加入自己主观认知层面的理解,并对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达进行一定程度的取舍与加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口音表达上,犯罪嫌疑人也许不是本地人,带有其他地方的方言,因此有的时候其在表达中会带有口音,比如“l”和“n”的发音、“f”和“h”的区别等,这种读音问题若不加注意很容易出错,例如把刘某误写成牛某。[53]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总有一些表达不清的词或者语句,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话语进行概括、删减,将其组成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宣读的词句。这样虽然保证了笔录的可读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笔录的准确性。[54]此外,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连贯性的长篇供述,很少有犯罪嫌疑人说一句侦查人员记一句的情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是手写而不是打字,而人工记录的速度跟不上口语表达的速度,这就会导致侦查人员在记录时听不全、记不全后按照主观理解来记录和重组嫌疑人的供述。

其次,人们在进行口头表达时会因语境和表达的内容而有意无意地变化语气、语调、重音等,我们的书写习惯无法表达说话者用以传达其含义的一些语言外的信号。侦查人员也经常会忽略或一笔带过这些辅助交流信息,但这些特征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自行传达含义或改变词语的意思。这些信息若未被侦查人员捕捉到并进行合理的记录,就可能会发生语义变化,形成另一种层面的理解。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沉默这一语境的记录。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将沉默记录为对案件事实无可奉告、无其他补充;且有些甚至可能会将其记录为拒不认罪、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上升为故意拖延、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等。

再次,如前所述,人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有限且存在差异,这不仅体现为记录很难做到逐字逐句还原;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口头表达到书面记录的加工,再到组织成具有可读性和严肃性的卷宗笔录,最初的表述内容实际上就在这一流程中经历了几次无形之中的变化。[55]我们需要注意到,即使在这个初始阶段,讯问笔录的内容也已经发生改变。这一经过他人主观认知过滤和重新表达的产物,自身即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

最后,不仅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表达认知有误解,侦查人员在提问的过程中的口语表达也会有意无意地对嫌疑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前所述,我国侦查人员的提问方式其实可以被分为开放式提问和诱导式提问。在开放性提问中,侦查人员通常以简短的问题开头,给予对方充分讲述的空间。常见的提问如:那你讲一下事情的经过或者你做了什么事情等。而诱导式提问是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特定的回答在所提问题中包含有暗示对方如何回答的内容。这种提问的回答方式较为单一、封闭,只能用肯定或否定的语句回答。[56]比如:昨天中午你看见学校门口闯红灯的那辆灰色小轿车了是吗?或昨天晚上8点你前往某公园了是吗?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很容易被自动地带入侦查人员所提问的情境中。这种答案包含在所提问题之中的诱导式提问,常常表现为某种事实断言,这实际上会对犯罪嫌疑人已有的记忆造成影响。此外,诱导式提问在问题结尾以疑问语调作出暗示,或以实际动词形式要求被提问者附和,使人在无意识中迎合提问者的意图,从而使侦查机关得以混淆其真实表达的目的。

简而言之,这种面对面的交流中存有多种多样影响讯问笔录语言记录准确性的因素。如上所述,其中至少包括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的记录、从口语到书面语的记录、对方言的辨别和侦查人员的不规范提问等。这些记录贯穿笔录制作的整个过程。而即便是在每次讯问结束时,侦查人员也都会将笔录交予犯罪嫌疑人审阅并签字盖手印,但由于某些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或在阅读笔录的时候不认真,一些有意无意的记录不准确问题未必能被发现并予以及时更正。如此,讯问笔录制作中所遗留的问题就会被带到下一个刑事诉讼阶段,从而造成潜在的未知损害。

2.肢体语言的记录问题

讯问过程概括反映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同的认知过程和心理过程。除上文所论述的,侦查人员对嫌疑人口头语言表达的转录中存有较大问题外,犯罪嫌疑人也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一些行为动作,这类肢体语言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会对语言交流造成重要的影响。比如,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摆动手臂、敲打桌子、不停跺脚等行为会从侧面反映出嫌疑人此时的内心状况。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表达时可能还会作出逃避侦查人员的对视,不断摸脸、低头、随意扭动等动作,这对侦查人员了解嫌疑人的心理以及判断嫌疑人是否在如实供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因此,如实地记录问答中的打断、重复、停顿、拖音、说话修正行为,含糊不清、突然停顿、强调话语、哭笑、吵闹、低头不语、冒汗、发抖等有意义的副语言行为十分重要。[57]这对于案件的定性、定罪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庭审质证时的采信均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若笔录失真、失实,就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可乘之机,使案件的处理陷入被动。只有在讯问笔录中准确、如实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内容,才能真实反映他们的心理状态、作案动机和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的目的。实践中,我国的做法是,侦查记录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改写讯问问答内容。这种改写难免会存在讯问信息的缺失和不准确,造成“讯问笔录”证据的可信性下降,也很难反映出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话语特征和心理思维变化过程。笔录对这些信息的过滤与加工“屏蔽”了犯罪嫌疑人口语表达方面之外的真实情况。这些被悉数过滤掉的、未在笔录中展现出来的内容也恰恰证明了实践中这类情况尚未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述还是通过肢体语言传递信息,侦查人员都不能完全捕捉、理解、提取并在书面笔录中清晰无误地反映其真实意思。的确,口语和书面就是不同的模式,口头数据转换为书面格式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过程。同一个人的口头语和书面语尚不能完全等同,更何况在他人以书面语对自己的口头语进行解读和重塑的情境中。[58]在侦查人员的笔下,某些看起来经更改后的笔录虽然比逐字逐句的记录版本更具有可读性,但这必然也是主观且不准确的。而讯问笔录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证据组成部分,其在占据着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其应有的法律职责。侦查人员需要将保障准确性作为讯问笔录所应达到的目标之一,在实践中不断付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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