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讯问笔录的准确性困境-司法文明论坛

讯问笔录的准确性困境-司法文明论坛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准确的事实认定,进而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讯问笔录必须体现准确性。而讯问笔录作为审查批捕、合议案件的重要参考,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讯问笔录的准确性若得不到保障,该证据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讯问笔录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之一,在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以及消除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讯问笔录的准确性困境-司法文明论坛

为保证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准确的事实认定,进而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讯问笔录必须体现准确性。[16]在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可能会为形成办案所需的笔录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供述,并对其供述有选择地进行记录,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词视而不见,导致笔录反映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事实完全不符,这是错案形成的源头之一。而讯问笔录作为审查批捕、合议案件的重要参考,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其自身的准确性问题一直是我国尚未解决的。讯问笔录的准确性若得不到保障,该证据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讯问笔录遭遇的这种准确性困境切入,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讯问笔录为研究对象,聚焦侦查讯问过程,分析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以及摆脱这种困境的可能途径。

(一)何谓讯问笔录的准确性

准确认定事实不仅是我国证据法的努力目标,更是各国证据法的共同价值追求。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都服务于准确性价值。两大法系都要求事实认定者应当对审判具有亲历性,证人应以亲身知识在法庭上以口头的而不是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17]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就对“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作出了明确规定,[18]并从“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方面再次强调了保障准确性的意义。

讯问笔录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之一,在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以及消除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如实记载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切实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思的讯问笔录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审判人员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有效地解决争端,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19]若要达到此目的,则讯问笔录中的记录必须能够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所谓全面,即必须把讯问的全部情况反映在笔录上,不能遗漏和删节。所谓完整,即完整地反映事物的全貌,不能顾此失彼、有所遗漏。所谓准确,即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任意取舍、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语言的音、形、意应尽量准确。对于重要情节、手段、涉及定性定罪的重要供述,要记载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与辩解,不得掺杂侦查人员或其他不相关人员的主观思想,以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做到无偏差、无错误,切实反映讯问的全过程。[20]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记录时,不能主动将话语信号中的信息与自己脑中的知识相结合,进而构建符合自己认知的信息。

(二)实践中口语和文本间的偏差

讯问笔录的制作体现为一问一答的过程,除嫌疑人自书外,其以日常口语回答侦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但问题就在于,这个口头文本和最终呈现的书面文本之间不是完全等同的,犯罪嫌疑人呈现出来的数据信息已经经历了书写文本和口语文本之间的格式改变。这种重大转型即侦查人员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可能会自动加入其主观层面的删减和概括,并且将所听到的犯罪嫌疑人的话语中的信息与自己脑中的知识相结合,在建构自己所听到的消息时扮演着积极角色。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原始话语数据添加个人层面解释的做法使得污染渗入了对访谈数据的处理,[21]实质上有“篡改证据”的嫌疑。

有学者通过对侦查讯问笔录的实证研究发现,讯问过程仍存在超时、在看守所外讯问、多次讯问等不规范之处。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与所作出的讯问笔录内容不成比例,如2004年4月22日8时0分讯问嫌疑人郭某120分钟,结果讯问笔录只有区区2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讯问人员对讯问的内容可能进行了有选择性的记录,而不是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内容。[22]并且,同一案件多份笔录内容同化现象严重。刑事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讯问对抗性导致侦查人员不可能把犯罪行为一次性、全面地了解清楚,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反复多次讯问,形成多份讯问笔录。但现实中同一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多份讯问笔录在内容和问话顺序、文字表述上却会表现出完全相同的情况,有时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样。[23]除此之外,有学者对500份真实的“讯问笔录”做了定量研究。其发现,从笔录内容看没有停顿、重复、拖音、说话修正行为,含糊不清、突然停顿、强调话语和副语言行为,以及诸如“直言不讳”的表达。这些都说明记录员在转写时直接进行了主观概括。笔录中有错别字、标点错误,并且字迹模糊,会大大降低其可信度,或者说完全是记录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述编写的。[24]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翻供,说这不是自己的话。这说明,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制作存在许多不规范操作,这不仅破坏了讯问笔录的准确性,也容易滋生刑事错案。

此外,讯问笔录没有起草、修改、润饰、抄写的时间,它当场成文,一次性完稿,最大限度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的问答显然十分困难。并且说话的速率高于书写速率,这悬殊的比率使讯问笔录对记录员提出了很高的书写能力与记忆能力的要求。为了保障记录的实时性和可读性,侦查人员不可避免地会进行筛选记录。[25]这也可能导致口语和文本之间的偏差。(www.xing528.com)

(三)供述产生准确性问题

我国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作的如实记录讯问情况的法律文书。这种记载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文书,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讯问笔录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在被用来证明陈述人在其所主张事项中的真诚信念以及关于某事件之信念的准确性时,会牵涉言词证据中的证言三角形问题。[26]也即陈述人的诚实性、叙述歧义性、感知和记忆能力问题。

证言三角形中有两个推论过程:从听者的角度看,第一个推论是从陈述人话语(证言)到陈述人信念的推论,在此过程中要求对陈述人诚实性和叙述能力的信赖。通常来说,人们既有的知识会对其所观察的信息产生影响,因此即使是同一事物,不同的人可能也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第二个推论是从陈述人信念到导致该信念之事件的推论,这要求对陈述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信赖,以及准确信念与真实事件相符合之一般假设的信赖。也即观察的准确性和记忆的准确性。如看不清事物或者分辨不清楚颜色等都是影响证人感知能力的因素。[27]经验表明,一个人的记忆能力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弱的,如开庭时已经距离事件发生过去了一段时间,很多人在回忆时可能均会出现某些片段记忆不清的情况。事实表明,人的记忆往往也并非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真实记录。除此之外,证人感知时可能因心不在焉而形成辨认错误,因此他们可能在刚开始就已经看错、听错了,但自己却浑然不知。再者,某些证人由于表达能力的缺陷,其叙述可能带有歧义性,其表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地方。最后,证人若不出庭,则不必在法庭上作证宣誓或接受弹劾,事实认定者便难以根据其表情或肢体动作等进行综合判断。这就更加放任了这种诚实性危险。[28]并且,在案件发生后,目击者会不自觉地对其失去的记忆加以修补,如对遗忘空间的想象性填补、下意识移情,由此造成记忆错误。事实上,无论是感知错误还是记忆衰减、遗忘修补,都会发生在证人向侦查人员的陈述之中,而侦查人员则会照章记录,但所录范围均只是其陈述的事实过程。即使在询问中对感知条件、感知能力、心理状态有所涉及,也只是基于自己对其陈述的真实性判断,记录时则不加涉及。如此一来,笔录就成了单一的事实陈述,而不涉及影响其陈述真实性的心理学因素。[29]由于这些因素在记录时被过滤掉,此后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开庭审判,面对笔录,检察官法官均无法加以审查,以有效地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四)缺乏对准确性问题的认知

如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主观心态的表述、案发经过细节的陈述等方面存在出入,便会给行为定性、刑罚裁量等问题的处理造成极大的困扰。如在某局办理的“许某盗窃、抢劫案”中,在犯罪嫌疑人到底是驾车主动撞击被害人还是不小心碰擦被害人的问题上,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为“就刮了一下,就是稍微碰了一下”,而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中则记录为“往左向他撞去,把他撞开”。这个细节直接影响到了对许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认定。[30]并且,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侦查人员的主观性解释过程容易导致数据变形,但这一点目前还完全没有被认识到,对包含在语言数据本身转换中的格式改变缺乏认知,似乎是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

并且,通过对样本案件及其他领域相关文献的研究,笔者发现,认知偏见广泛存在于日常的侦查工作、讯问工作当中,且这些认知偏见对侦破案件的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影响,任何不客观的认定都有可能使侦查工作偏离真相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然而,目前关于侦查人员认知偏见的文献较少,只能以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作为信息来源,而大众媒体本身也受到了多种认知偏见的影响,其本身自带的“主观评价”也有可能使其缺乏客观性,通过部分推导整体可能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全部问题,但是其中所包含的“客观”的内核却总是存在的。[31]问题在于,这一客观存在的风险现在很少被实务界注意到。并且,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我国法院主要通过对公诉方案卷笔录的书面审查来认定案件事实,[32]这种审判卷宗不仅是一审审理的基础,也是二审审理的直接依据。废除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于促进以庭审实质为宗旨的司法改革至关重要,若想真正落实庭审实质化,就必须首先着力改变过去庭审以案卷为中心的做法,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这是决定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核心。[33]基于讯问笔录自身的准确性问题,讯问笔录的使用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不仅局限在简单的举证、质证层面,还涉及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问题、笔录的使用及其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讯问笔录使用的研究,将成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风向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