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总体上思路清晰,内容丰富,符合专业性、关联性、规范性之要求。简要点评如下:第一,研究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应当立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宏观背景,并将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联系,关注各项改革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二,对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除了司法行政权的配置,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比如机构改革与权力整合问题、行政立法问题、地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问题、监狱管理问题等。第三,分析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应当考虑以下问题:该权力由谁来配置?是宪法保留还是法律保留?目前通过行政法规或者改革纲要来分配司法行政权是否正当?此外,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涉及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如权力功能适当、权力行使便宜、权力行使高效、权力相互制约等等。第四,司法裁判执行难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因为被执行人拒绝执行,还可能存在无财产可执行、权利人自己疏忽等情况,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要通盘考虑、多措并举,例如建立执行救助资金、完善商业保险、健全联合惩戒制度等。第五,对于刑罚执行权能否统一收归监狱行使的问题,不同的刑罚措施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分开管理的必要。批判现有制度首先要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进行合理的分析。
【注释】
[1]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2]参见郝赤勇:“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
[3]参见刘武俊:“司法行政权的界说及其合理配置”,载《理论导刊》2003年第9期。
[4]参见朱羿锟、周菊、秦伟:“司法行政权配置探微”,载《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5]郝赤勇:“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
[6]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7]参见王公义:“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8]这15项职权包括:①厘定司法行政政策;②设置地方法院和检察机关;③司法干部教育训练;④司法干部登记、分配、任免事项;⑤全国诉讼案件种类、数量及社会原因之统计事项;⑥犯人改造羁押机关之设置与管理;⑦司法经费之厘定;⑧司法法令政策之宣传;⑨律师登记与管理;⑩公证管理;⑪各地司法机关有关司法行政事务之询问解答;⑫各地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事务处分抵触法令或不适宜之撤销与纠正;⑬各地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之督导与检查;⑭各地司法机关积案之调查;⑮其他属于司法行政的事项。其中有12项职权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有关。
[9]《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22条规定:“省级人民法院领导并监督所辖区域内各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在上级司法部领导下,掌管全区域的司法行政。”《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人事处,掌管人事工作,处理各级检察署干部及编制问题。”
[10]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11]参见王公义:“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12]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13]根据司法部1982年拟定的《关于司法部的任务和工作机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当时司法部的职权缩减后仅剩八项:①公、检、法、司的干部培训;②法制宣传;③律师工作;④公证工作;⑤人民调解工作;⑥外事工作;⑦理论研究;⑧协管省厅干部。参见王公义:“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14]参见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15]参见江国华主编:《司法行政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8页。
[16]参见董开军主编:《司法行政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6~27页。(www.xing528.com)
[17]一般而言,司法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司法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等,后者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此处所称的“司法权”是指狭义的司法权。
[18]参见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19]参见李志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配置:历史沿革、现实困境与发展趋势”,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20]参见江国华主编:《司法行政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8页。
[21]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22]参见黄学贤、李凌云:“政府法制机构与原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动因、问题及对策”,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2期。
[23]参见杨建顺:“重新组建司法部的重要意义”,载《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8年第2期。
[24]例如,《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在该条文未修改的情况下,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规章备案职权缺乏合法性依据。
[25]参见孙业群:“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26]参见李志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配置:历史沿革、现实困境与发展趋势”,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27]参见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28]参见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29]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30]参见陈瑞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31]参见黄学贤、李凌云:“政府法制机构与原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动因、问题及对策”,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2期。
[32]参见黄学贤、李凌云:“政府法制机构与原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动因、问题及对策”,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2期。
[33]姜海涛:“司法行政制度改革发展40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8期。
[34]参见郝赤勇:“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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