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变革,我国司法行政权的横向配置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行政权的重要承担者,其职权调整最能反映我国司法行政权横向配置的流变。[5]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的演变情况,我国司法行政权的横向配置历史可以被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大司法行政”阶段(1949年至1951年)、“法院司法行政”阶段(1951年至1959年以及1979年至1982年)、“小司法行政”阶段(1982年至2001年)以及“司法行政职权扩张”阶段(2001年至今)。
(一)“大司法行政”阶段
1949年至1951年,我国司法行政权的横向配置呈现出“大司法行政”的格局。所谓“大司法行政”,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除管理自身的司法行政事务之外,还全面掌管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6]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出台,规定政务院设立司法部主持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法院、检察署的司法行政工作一律归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由此确立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原则。[7]同年,《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颁布,确定了司法部的15项职权,表现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掌管司法行政事务的特点。[8]其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例如,1950年11月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由司法部转归公安部领导,以及1951年7月司法部建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开始负责对政法干部的培训等。但是,这些职权调整并未改变“大司法行政”的整体格局。
(二)“法院司法行政”阶段
1951年9月,《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通过,前者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后者则规定检察机关自行管理自身的司法行政事务。[9]自此,我国司法行政权的横向配置从“大司法行政”阶段向“法院司法行政”阶段转化。所谓“法院司法行政”,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只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不再管理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10]1954年9月,随着《宪法》的颁布,《国务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相继出台,两者均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标志着我国司法行政权的横向配置正式进入了“法院司法行政”阶段。1955年11月,司法部设立了“法令编纂司”,开始负责行政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1959年,随着司法部被撤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随之被撤销,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转归法院自行管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由“分立制”转为“合一制”。[11]1979年,司法部恢复设立,同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重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再次表现出了“法院司法行政”的特征,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也重新回到了“分立制”之局面。(www.xing528.com)
(三)“小司法行政”阶段
1982年,司法部向中央建议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转交法院自行管理,将行政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交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随着这两项改革的落实,我国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从“法院司法行政”阶段过渡到了“小司法行政”阶段。[12]所谓“小司法行政”,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数量缩减到了历史最低水平。[13]从1982年到2001年,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发生了一系列调整:1983年9月,公安部劳改局和劳教局被划归司法部领导,司法部组建了新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1987年,司法部成立司法协助局,开始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工作;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1999年司法部直属的5所政法院校被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仅剩的直属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也于2000年转为普通高校,这意味着司法行政机关对政法教育的管理权基本被取消。总体而言,前述职权调整均未突破“小司法行政”的框架,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仍然局限于较小的范围。
(四)“司法行政权扩张”阶段
自2001年以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也不断调整充实,呈现出扩张态势。2001年,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开始负责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管理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推进,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内设的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均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2012年,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开始负责执行非监禁刑。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劳动教养场所被改造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管理强制戒毒机构。2018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权整合到司法部中。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重组后司法部的主要职权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14]其后,各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整合工作也陆续展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逐步承接了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职权调整之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配置才最终形成了现今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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