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多研究发现,中国OFDI显著投向自然资源充裕的地区以获得稳定的能源和其他资源供给(Cheung et al.,2009;Cheng et al.,2010;Deng,2004;Hong et al.,2006;蒋冠宏等,2012)。Kolstad et al.(2012)详细阐述了中国偏好自然资源领域投资的内在机制,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OFDI决策反映一定的政治目标,而非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支持国内经济发展而获取稳定的自然资源成为中国对外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中国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参与程度对中国OFDI具有较强的影响。即便在缺乏所有权优势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在政府推动下仍然具有较强的对外投资动机(陈岩等,2012;林治洪等,2012)。Luo et al.(2010)归纳了中国政府促进OFDI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认为政府通过经济杠杆和制度支持等举措来弥补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劣势。
“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具有丰富的能源储量,且为重要的油气出口国。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特征(Dong,2013),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资严(Okhmatovskiy,2010),其国际化战略具有实现政治目标的特征。与之相反,民营企业OFDI区位受东道国市场规模和战略资严的影响(邱立成等,2015),更可能向发达经济体地区进行投资。外资企业则通常具有技术和管理优势,其在中国投资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优势,开拓中国国内市场,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较弱。综上所述,所有制性质不同导致企业投资约束、投资目标与竞争优势存在差异,出口经验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其中国有企业最有可能受到政府决策的影响。基于此,提出本研究假说2。(www.xing528.com)
理论假说2: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出口经验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具有差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口经验对“一带一路”投资的作用更强,民营和外资企业出口经验对“一带一路”投资的作用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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