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理研究:法学基础研究与方法

学理研究:法学基础研究与方法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理研究也叫学理分析,也有人称之为理论研究。学理研究有几个前提:一是在同一个哲学体系之下才能作学理研究;二是必须有共同认可的基础概念、基本内涵和基本理论;三是学理研究的目的是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由此可见,学理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学理研究是传统的研究方法,也是每个法科学生都必须掌握的方法。“在图书资料基础上,注重对原始资料和二手资料的解读和分析的学理研究被视为最公认的研究范例。”

学理研究:法学基础研究与方法

学理研究也叫学理分析,也有人称之为理论研究。这是所有社会科学通用的研究方法。学理研究有几个前提:一是在同一个哲学体系之下才能作学理研究;二是必须有共同认可的基础概念、基本内涵和基本理论;三是学理研究的目的是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法律的学理研究主要表现在:我们学习每一部法律,几乎都要从它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谈起,都要介绍公认的基本原则和理论,都要背诵基本的概念特征。这些概念构成了该部法律的基础和框架。早在20世纪80年代,法科学生中就流行背法学词典。在不同版本的法律词典中,除了收录的词条略有区别之外,基础的概念都形成了基本定式。例如,部门法、程序法、法人、过错、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国家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海洋法系。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我们法学学习的过程就是法律基本概念不断积累和增长的过程。通过数年的学习,头脑里的法言法语越来越多,最终养成了法律的思维习惯和语言表达习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会诞生。所以,我们的考试基本上是以法律基础概念为中心,名词解释成为考试的主要题型。考一个知识点,就是一道填空题或者判断题;不仅要掌握基础概念,还要回答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这就进化为问答题。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的结合和活学活用,就是案例分析题。就某一法律概念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基本内容及其演变、社会意义、适用范围、未来发展、注意事项等内容都需要回答的,就是论述题。由此可见,学理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所以,在大一、大二等掌握基础知识的阶段,必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在理解的基础上多背概念,准确把握主要法言法语的基本内涵,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比较研究是理论研究的一种。常见的比较有中外比较、古今比较,还有不同法律关系比较及不同学科比较。研究腐败,不仅要了解我国《刑法》等法律关于腐败的规定,还要了解我国古代是如何对待腐败的,国外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对待腐败的。等我们把这些都掌握了,北欧国家为何清正廉洁,美国为何要出台《反海外腐败行为法》,非洲一些战乱国家为何始终是腐败缠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何特点及不足,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比较研究的特点就是全方位多角度比较,明确各自的特点或者优缺点,从而相互借鉴和学习,加快世界法律界的融合。比较研究也有缺点和难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环境不完全一样,我们比较的对象可能不在同一个经纬度。标准不统一,经过比较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收集真实、完整的资料也是比较研究的基础工作,需要脚踏实地同时还耗时费力。这些都在考验做学问的耐心。

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就是运用归纳法、演绎法和类推法来解决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归纳法,也叫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它是从许多个别实例中获得一个具有概括性的规则。这种方法主要从收集到的既有资料,加以抽丝剥茧的分析,最后得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归纳法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够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现象与本质相混淆,或者把表象的东西看成了本质。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关系推理等多种形式。运用演绎推理,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者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其次要全面了解所研究的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适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演绎法与归纳法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归纳是从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演绎正好相反。②演绎法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的正确性。归纳法则不一定是必然性推理,而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前提正确,结论不一定正确。③归纳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范围,而演绎的结论则不会超出前提断定的范围。要解决一般思维无法解决的难题,可能需要不断交替运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程度,需要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对归纳推理的个别性前提进行分析,把握其中的因果性、必然性,这就需要用到演绎推理。归纳推理需要依靠演绎推理来验证自己的结论。与演绎推理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和归纳推理特殊到一般的推理不同,类推可以被描述为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类推法是指通过不同事物的某些相似性类推出其他的相似性,从而预测出它们在其他方面存在类似的可能性的方法。事物发展有各自的规律性,但其间又有许多相似之处。采用类推法,我们可以从已经发生的事物出发,预测未来发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和特征。(www.xing528.com)

辩证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又称实质推理、实践推理,它是指当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方法去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在列举理由的时候既可以诉诸民众的或者大多数人的一般意见,也可以倾向于依赖社会上最负盛名和知识最为渊博的人的观点。通过辩证筛选程序,就可以找到一个可被接受的结论。辩证推理主要适用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明文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模糊,或者有两种以上的相互矛盾冲突的规定,或者是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出现了新的事物,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规定的有限性、滞后性和客观世界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辩证推理反映出推理者的哲学思维。

学理研究是传统的研究方法,也是每个法科学生都必须掌握的方法。“在图书资料基础上,注重对原始资料(如立法和案例法)和二手资料(如法律字典、教科书、学术文章、案例摘要和法律百科全书)的解读和分析的学理研究被视为最公认的研究范例。”[2]但这种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错觉——“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过分突出学理研究,削弱学生感知真实司法世界的兴趣,写出来的论文都是“纸上谈兵”,空留一堆文字垃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