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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内容、手续规定和条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主要完成的工作如下:(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签署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如同民事案件一样,律师所在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签署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提。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也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和逮捕有明确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有明文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内容、手续规定和条件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身份:一是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在监督刑事诉讼过程中重点履行民事维权责任,即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由于有刑事案件的存在,证明被告侵权的工作已经由司法机关完成,代理难度及工作量比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还要简单一些。在此不再赘述。另外一个更加普遍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主要完成的工作如下:

(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签署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如同民事案件一样,律师所在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签署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提。委托辩护协议内容比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还要简单。律师事务所都有格式范本,我们只要把委托期限、收费、律师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向委托人说清楚即可。签协议时需要考虑委托人的身份,并根据这个身份收集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夫妻关系的,需要收集委托人的结婚证;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需要提交户口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在委托辩护协议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将委托的阶段和收费情况向委托人讲清楚。公诉案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阶段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二审等阶段;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一审和二审阶段。律师收费,可以分阶段收取,也可以一次性收取,全程负责,但刑事案件不许可风险代理。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也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相关指定手续。

(二)联系办案机关并开展相关辩护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签署委托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之后,辩护律师携带律师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联系办案机关或者承办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的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不完全一样。《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查阅卷宗,简称阅卷,是诉讼律师最常见的工作。带上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律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就可以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阅卷。在侦查阶段,由于卷宗可能尚未形成,加之侦查工作需要,律师无权要求阅卷。律师从办案机关那里只能得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及鉴定文书。真正的阅卷是在审查起诉之后。阅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等。阅卷中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注意卷宗的完整性和卷宗的交接过程

简单案件,可能只有1~2本卷宗;重大、复杂或者共同犯罪、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会有几本甚至几十本卷宗。各级司法机关为律师阅卷提供了专用阅卷室。个别条件好的地方,还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律师需要注意卷宗的借出和返还。借出多少本,返还多少本。为了避免卷宗丢失或者毁损,律师在借出卷宗时要检查卷宗本数和完整性状态,不要将卷宗带出阅卷室。阅卷的主要方式是看,不允许在卷宗上标重点、折叠页码、突出显示等任何记号。

2.阅卷的重点是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程序是否合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翻供和多种版本的陈述;共同犯罪案件中口供是否完全一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矛盾。卷宗中的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特别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入卷。律师在阅卷时最好做阅卷笔录。阅卷的过程既是律师完成工作的表现,也是律师发现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和方向的基础性工作,因此阅卷必须耐心细致。

3.保守案件信息和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无论是摘抄还是复印卷宗,律师阅卷后一般都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就阅卷整体感受进行交流,完全不提阅卷情况的可能性不大。如何既要把阅卷情况告知委托人,又不泄露案件信息和案件所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要律师把控一个度。一般来说,有经验的律师会把控阅卷中的两条红线:第一条红线是不能把复印摘抄的卷宗材料完全交由委托人复制。要与委托人讲清楚不能复制和外泄的道理,争取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委托人持有复印卷宗中的资料去上访、上告或者制造网络舆情,律师难逃干系。第二条红线是不得泄露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名称及住址。如果因为律师泄露案件信息导致出现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律师难辞其咎。

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律师阅卷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和逮捕有明确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也有明文规定。但司法现实中,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比例较高,这与立法司法体制有极大的关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74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而被羁押的;或者有无罪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罪的;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或者意外事件可能的;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的,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可以考虑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三)会见被告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办理刑事案件律师的特有权利。在西方一些国家,只有能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才是大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4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需要在开庭之前保证最少会见一次被告人。会见的重点是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卷宗中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证。会见一般采用问答的方式,通过律师与被会见人的对话来完成。会见时需要做会见笔录。除了常规的格式以外,会见中的谈话应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首先要介绍律师身份和委托人委托的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同意的,询问原因,签字确认后终止会见。同意家属委托辩护人的,需要会见结束后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2]其次要介绍辩护律师职责权限,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实陈述。在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诺之后就犯罪事实进行交流。在侦查阶段,特别是在侦查机关未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前,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就犯罪事实部分的交流会受到限制和影响。在审查起诉之后,一般不会受到干涉。会见律师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陈述式进行案件叙述。涉及与卷宗记载及证据不一致的地方,律师可以插问。通过会见,律师一定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全面的掌握。在陈述完犯罪事实之后,律师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还有关心的法律问题、羁押期间的待遇和生活、身体情况及其他物质需求。律师还可以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戚朋友的嘱托。在会见期间,律师不得私自转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委托转交的食品、药品、书籍、金钱、书信、照片等物资都必须通过看守所转交。律师不得在会见期间将手机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通话。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开庭注意事项,但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串供。

在开庭审判之前,律师可以多次办理会见;在判决之后生效之前也可以会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了解被告人的法律需求,传递家属的问候和安慰,这是只有刑事律师才能完成的使命。

(四)进行必要的调查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在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备受关注。理论上承认律师的调查权,但法律予以较大的限制。[3]法律要求得到证人、被害人的同意才能收集证据,这意味着他们没有义务接受律师的调查。所以,刑事案件中进行调查的律师并不多见。这与法律的相关规定有直接的关系。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时,律师需要把握几点:一是在侦查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调查活动。我国法律只赋予了专门机关以侦查权。中国不欢迎福尔摩斯,律师也不例外。律师勘查现场,提取证据有可能被控犯罪。二是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以后,律师调查取证需要两人以上才能进行,律师在调查之前必须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最终形成的调查笔录,应该有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在场人等的亲笔签名;不能签名或者不愿意签名的,可以注明原因。绝对不可能私自伪造或者找人代签。三是慎重对待证人、被害人、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证词的调查笔录。如果上述人员作出与卷宗不一致的陈述,需要分析原因及对案件事实的影响。如果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轻罪有颠覆性影响的陈述,一般要提前与相关机关沟通。

(五)开庭审理和判决

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律师必须参加庭审活动。通过庭审活动,关注被告人的权益,关注案件进程。一般情况下,律师应该在合议之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阐明律师的观点和理由。对于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发回重审等特殊情况,律师需要对诉讼进程予以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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