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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教程:法律顾问转公职和公司律师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取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下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1]《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至此完成了内部法律顾问向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华丽转身。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实务教程:法律顾问转公职和公司律师

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同年4月26日,国务院下发相关通知,批转上述文件,这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入册。法律室就是“协助机关、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1956年2月,司法部发文明确“法律室”与“法律顾问处”的区别。“法律顾问处”是律师事务所的前身,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不使用“法律顾问处”而是改称律师事务所,法律室则改为“法律顾问室”。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第16条第2、3款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行各业法律需求的增加,1990年,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律师资格之外,设立企业内部职工从事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法律顾问岗位,实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2004年,国资委下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将法律顾问资格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取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下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1]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至此完成了内部法律顾问向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华丽转身。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除了业务范围限制以外,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权利义务与社会律师没有太大的区别,更加有利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的相互交流和身份置换,促进法律顾问水平的提高。

目前衡量某个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有很多数据指标,如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数、持证率都是关键数据之一。从法律顾问人员数量上看,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公司最多,通讯、石油电力等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总体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风险越大的公司,法律顾问队伍的力量就越强,发挥的作用也越显著。

从组织机构来看,各单位应该根据性质、规模、行业、风险程度等要素来考虑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大型央企总部及主要二级公司基本上都配置了“总法律顾问”或者“风险控制官”;在法律事务较多、法律顾问队伍较强的单位,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即使在垄断性较强、风险系数不高的单位,也要明确法律顾问岗的职责。(www.xing528.com)

单位的法治建设应该达到什么水平及相应的标准,我们从国资委对央企的法治工作目标中就能得知一二。2005—2014年,国资委主导中央企业法治建设3个三年目标,强调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绝迹。时至今日,“三个百分百”已经成为企业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4〕193号)要求,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再深化,加快实现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

政府的法治建设目标在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体现,该决定提出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正是这个清晰的目标催生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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