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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分类及解析-法律实务教程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有高于法律一般规定的效力。从逻辑上说,除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撤销的合同,其他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是指约定内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②精神病人签署的合同。

合同效力分类及解析-法律实务教程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其中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合同的两种基本形式,所有的合同最终要么是有效合同,要么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合同的暂时形式或者临时形式。待定也好,可撤销也好,最终还是要归于有效还是无效。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效力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最根本的体现可以表述为“合同是法律许可当事人制定的法律”,这就是有效合同的特点。只要合同成立,合同约定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要像遵守法律那样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就是违反了法律。

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这里我们必须谈谈法律与合同的关系。根据法律产生的途径(大多数人或者全体社会公民同意的结果)予以分析,我国法律是14亿中国人签订的合同。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遵守法律。由于地域广阔、人员众多、行业复杂等因素,法律只规定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原则的内容。法律许可各单位制定制度去约束内部成员,法律许可当事人约定合同去约束双方。所以,法律有原则性,合同有具体性,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此其一。其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忽视个体的存在。在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权领域,法律把部分权利让渡给社会成员,允许、鼓励当事人自己去改变部分权利义务。在我国原《合同法》中,前后有近二十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法典》中有近六十处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内容,其中绝大部分都与合同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有高于法律一般规定的效力。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反复强调“合同意识就是法律意识”“合法的合同优先”的原因所在。

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或者合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逻辑上好回答,内容上不好回答。因为法律关于无效合同有标准,关于有效合同却没有标准。从逻辑上说,除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撤销的合同,其他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正如《刑事诉讼法》采取无罪推定一样,任何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就是无罪的。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才是无罪的,没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就是有罪的。”由此引申一个诉讼法基本原则叫“疑罪从无”原则而不是“疑罪从轻”。从内容上看,有效合同也不完全是无规律可循。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已失效,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好,《民法总则》也罢,都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规定。《民法典》不再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就一定是合法行为,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推出,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有些合同在效力上没有争议,但在具体内容上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产生分歧和争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坐下来把不清楚的地方界定清楚当然最好。如果彼此各执己见,法律已经规定了处理原则:其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其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其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其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其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如果按照上述原则仍然不能判断的,只能由法官或者仲裁员去认定了。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是指约定内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同时规定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编入《民法典》之后,《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采用多条内容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面分别叙述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为该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年龄和智力两个要素。我们《民法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分类,一般情况下是以年龄为依据,特殊情况下,则以智力状况为依据。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痴呆患者、植物人醉酒的人,无论多大年龄,都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主要表现在几种情况下:①儿童使用家长手机进行的网购或者网络打赏、网络游戏充值。只要有充足的证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该行为无效。②精神病人签署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有其外在行为或者语言特征,但也不排除有些精神病人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不是较长时间接触和交流,无法判断其精神病态。只要有法医学上认定精神病人的鉴定意见,他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将无效。③昏迷状态或者死亡以后他人的辅助行为无效。老年痴呆症越来越多,植物人也能存续很长时间。现实中也出现了他人在死者入殓以前让死者在欠条上按指印的事件。在有些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后不及时变更,继续使用已经死亡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

在《民法典》第147~152条共用6条法律规定来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1]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都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标的、价款等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欺诈是以欺骗的手段,包括张冠李戴、狐假虎威、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等任何方式掩盖真实情况,营造虚假的信誉优秀、资金实力强大、质量优良等市场美誉度,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胁迫包括强迫与威胁。行为方式上有语言威胁和行为威胁。要么乖乖签合同,要么身体、名誉、财产受伤害。在“打黑除恶”行动中,破获的黑社会几乎都是采取殴打、捆绑、伤害、强拉硬要、欺行霸市、杀害等方法夺取他人财产。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伪造投标文件,包括伪造、变造工商注册资料、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假冒他人业绩、伪造财务报表、伪造授权委托书等,都是重大欺诈行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受害人改变合同效力、免受不利条款约束的有效手段。撤销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90日、1年、最长5年的撤销权期限。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撤销权期限届满,撤销权消灭。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民法典》之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民法典》之后的法律法规。法律是公权,涉及公共利益;合同是私权,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任何领域严格遵守法律是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生活的第一要务。立法权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不许可任何人私自变通法律的规定。所以,任何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都不认可其法律效力。从目前实际生活来看,法律有如下强制性规定:一是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形式。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要求。应当强制招标但没有招标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类似的还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报批、评估和挂牌,国有土地出让需要“招拍挂”等。有些合同,法律和法规都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合同签订主体。法律法规对合同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遵守特殊规定。这类规定主要是资质资格的要求。例如,投资领域和利用外资领域,国家有鼓励和禁止清单;国家对很多行业的进入有行政许可;工程类的资质资格许可更多;多地对住房和汽车进行的限购政策也是对合同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即不具备这些资格,就不具备购买资格。三是内容上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内容更多,大多数民商法的内容都有涉及。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或者限价的,合同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或者政府限价规定;借贷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诉讼,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等;定金不得超过《担保法》规定的主合同金额的20%,等等。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规定了相关强制性规定。例如,很多大城市要求二手房交易必须“网签”;有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基建合同必须以审计价格来确认合同价格。这类“管理类”强制规定不能成为合同当然无效的理由。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有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在我国多部法律中, “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一词反复出现,但没有一部法律将他们作为专有名词进行解释,这导致了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有不同的理解。可以肯定的是,“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涉及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经济有序发展、生活和谐稳定、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等利益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利益。垄断、哄抬价格、欺诈交易都是妨害公平合法交易的秩序。在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阻止疫情传播,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口罩、消毒水、酒精等是预防和杀灭病毒的最好方法。所以对于哄抬物价、高价倒卖口罩、消毒水等行为,国家有关机关加强打击和处罚力度。(www.xing528.com)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中的恶意串通,又称恶意通谋。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串通一气,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从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要把握三点:一是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必须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一方作假不是串通,而是欺骗。二是各方有串通合谋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共同故意。参与串通的两方都有恶意。“知而犯之谓之故意”,明知故犯。过失不构成恶意串通。三是行为人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恶意串通包括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恶意串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合同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来谋取垄断市场和价格、偷税、行贿等;还有合同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骗取保证人保证等。再如,有中介公司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购买人的利益。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串通,也是恶意串通。例如,有些房地产公司雇佣虚假用户“做托儿”营造紧俏销售的假象,达到高价销售房产的目的。再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还是投标人相互串通,都构成串通投标,是严重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串通投标取得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现法律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三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纯获利的合同除外。依照《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这里的追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现实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和结果的认可。追认可以通过语言或者行为来进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要求退货、退款、取消订单都是不予追认的表现,拒绝付款、拒绝收货等也可以认定为不追认。法定代理人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同意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签署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有效无效的特殊规定

(1)约定附条件生效或者失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504条继续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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