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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及常见问题-法律实务教程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首部常见的问题有:一是合同中的名字与法定证书不符。合同是当事人缔结的合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法人签订的合同,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法人的名章。首部与尾部不一致的合同会导致效力和责

合同格式及常见问题-法律实务教程

起草或者审查合同,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和必修课。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从合同的文本结构上都可以分为首部、主文、尾部和合同附件四个方面。

(一)首部

合同首部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名称

合同名称如“彩电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名称是对合同内容的简单概括和高度总结。通过合同名称,我们可以预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性质,从而判断合同中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合同的名称应当简洁、准确。合同名称应在合同的首页或者合同条文之前。合同名称这个看似简单的小问题,也隐藏着大学问。比如,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区别;加工定作与买卖合同有何异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异同。不同类型的合同有其特定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买卖实为传销”“名为融资实为诈骗”的合同。

2.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是为了便于合同的管理而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合同代码。单一的合同无须编号,但对于由众多合同文件组成的文件库而言,合同编号就非常重要。现在有些单位采用了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完成对合同的管理。合同编号就是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的前提。合同编号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规则设定。一般涉及的有签约年代、签约部门、合同性质和合同序号等内容,如“(1997)信贷第6号”表示1997年签订的信贷方面的第6号合同,“(2000)劳动第21号”表示2000年第21号劳动合同。合同编号只是便于内部管理,对对方不产生法律意义。所以,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各自编号来管理合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现在很多单位都采取软件系统管理合同。只要设定好编号规则,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各种编号。

3.合同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称谓和名称住址

合同一般由两方当事人签订,但也有多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论几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通过法律上的称谓表现出来。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为出卖人和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等。称谓之后便是该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是自然人时,要求写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时,在名称之外还需要写出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看似无关紧要,实际上是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唯一性的ID。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重名重姓的比较多;对于单位,不规范的简称也可能导致对当事单位认定困难。信息越多,当事人的唯一性就越容易确定。

在合同首部常见的问题有:一是合同中的名字与法定证书不符。最常见的是错别字或者同音字。例如,身份证上是“张建明”,合同上写成“张健明”;单位名称中增加或者减少地域名称,如营业执照上有“北京市朝阳区”字样,合同上只写“北京市”,省略“朝阳区”;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写成“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写成“中国北京大学”。由于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载体,必须确保合同首部名称与尾部签字用印都与身份证、营业执照完全一致。二是首部合同双方简称甲方、乙方,在后续主文里变成“买方”“卖方”或者其他称谓。

(二)主文

主文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是当事人缔结的合法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主文一般用“条”来表示,内容较多的合同也可以在“条”的基础上分“章”或者“节”,每一“条”之后还可以分“款”和“项”。合同主文除了要求涵盖合同的主要内容外,在写作上还应注意以下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一,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再有必备条款。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470条维持了这个规定。法律不再强调哪些是合同的必备内容。缺少某些内容的合同,最多会导致“合同约定不明”,而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因此,合同的主文要求体现《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具体在条文上,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大体一致,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没有绝对的权利主体,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主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

第三,合同主文的内容并不仅仅是指《民法典》关于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只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容易产生歧义和争议的内容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界定。“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是经济法治化的一个表现,如许多合同都有专门的解释条款,解释的内容也日渐详细。

第四,一个合同条款可能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许多内容,也可能是需要数个合同条文来界定一个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数量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内容越多,条款也就越多。现在有些人把合同条款分为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这表明了合同在条款分布上也有自己的规律,即先写合同权利义务,再写违约责任。

(三)尾部

合同尾部是合同格式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尾部的内容主要有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亲自签名和盖章。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需要由该自然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不会写字的自然人可以由他人代签,但必须注明由谁代签。没有个人名章的自然人,最好在合同上按上手印予以证明。法人签订的合同,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法人的名章。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签字仪式,不能在合同上签字的,也应当由接受授权委托的受托人签字。单位的名章是指公章上的内容与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一致的公章。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也可以用来签订合同。该单位内部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不能以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也是合同尾部的内容。虽然这个时间、地点在合同中并不产生直接的责任,但也应有相关的记载。它们对解决合同纠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尾部的签字应当与合同首部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呼应。首部与尾部不一致的合同会导致效力和责任无法认定。

(四)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未能纳入合同主文内容,但又是合同组成部分,对理解和执行合同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附件。在较大或者需要予以说明的合同中,合同附件起着补充和完善合同主文的作用。合同附件一般包括合同技术条款、合同供货范围、供货周期、分项价格表、验收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有附件的合同,在执行时应当参考附件的规定。

在涉外合同中,也有合同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模式。往往是一般条款不需修改,特殊条款可以重新约定。特殊条款有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效力。通过投标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或者双方洽商的其他过程文件也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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