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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立法进程和相关法律关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合同法》之前,我国的合同立法采取的狭义的合同、三个合同法分立的形式。合同相关立法在《民法典》第三编。独立的《合同法》将在2021年1月失效。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关人身关系纠纷、侵权纠纷不能仲裁,只能诉讼。

我国合同立法进程和相关法律关系

合同是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是从合同开始的。早在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失效,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限制和认识局限,我国立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其他合同。经济合同仅指“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老百姓作为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排除在《经济合同法》调整之外。当时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经济庭审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为合同打官司,在民庭审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农村出现大量的承包户、专业户,城市出现了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户)、私营企业,原有经济合同解决不了他们之间的纠纷。故《经济合同法》在执行中先后进行了几次修订。逐步增加了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扩大了合同的主体。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涉外经济交往增多,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已失效,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随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技术转让和许可使用日益频繁,1987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失效,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至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合同法》之前,我国的合同立法采取的狭义的合同、三个合同法分立的形式。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以后,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所以,有些图书上把1999年的《合同法》称之为统一的合同法。这次的合同立法彻底改变了自然人和法人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较大地增加合同种类,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多的自主决定合同的权利。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相关立法在《民法典》第三编。独立的《合同法》将在2021年1月失效。

1999年《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共23章428条,成为仅次于我国《刑法》、位居条款第二多的法律。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继续采取了“通则”和“分则”编排体例,从第463条到988条,法律条款上增加了近百条。内容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同时还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失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部分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当做准合同。《民法典》继承了原《合同法》中大部分内容。

尽管更多的合同都列入《民法典》调整,但仍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适用特殊的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例。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沿袭了此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及《民法典》中的合同,虽然在名字上删除了《经济合同法》中的“经济”二字,但仍然改变不了“只谈经济”的属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后出台《劳动合同法》,这成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据此,劳动合同虽然是合同,但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畴,而由《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个中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与普通商务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签约原则、合同内容、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涉及职工个人的基本权利,涉及维持社会发展的人口再生产,所以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诸多内容不许可用人单位利用地位优势来改变。同理,生活中男女双方婚前签署的婚前约定、婚姻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抚养协议,这些协议都是在特定身份人之间签署的。这些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适用第三编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是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上游法律。经济生活中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几乎都要通过《招标投标法》相关程序法律来实现。如何认定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文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解决招标投标中的相关纠纷,也要参照《民法典》关于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等相关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强调,强制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而签署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以下简称《担保法》)内容并入《民法典》以后,有关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使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有关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有关定金、保证等内容在“违约责任”“保证合同”中予以规定。(www.xing528.com)

解决合同纠纷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这在法律圈不是难题。在合同实务中,我们却面临着上述问题的实质考验。最核心的问题是我们在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诉讼是常态,仲裁是非常态。也就是说,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上,看似是我们的自由选择,其实选择的背后有学问。这个学问就是要了解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如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一是仲裁的范围比诉讼要窄。有关人身关系纠纷、侵权纠纷不能仲裁,只能诉讼。二是仲裁费用高。很多小额诉讼只收50元诉讼费,即使大额诉讼,收费比例也较低。困难群体还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但根据某仲裁机构2019年更新的收费标准,争议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仲裁员报酬12 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为了几千元、几万元的争议,最低也得缴费17 000元。三是诉讼对仲裁的制约。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都需要人民法院来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可能因为法定原因被法院撤销,也可能被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结果不明无法执行。至于一裁终局是否比二审终审节约时间,请大家自行收集相关案例。所以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可以在北京,也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斯德哥尔摩等知名仲裁机构中选择,还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准据法;在国内合同中,有些大型集团公司明确要求合同中不可约定仲裁,只能选择诉讼。

在办理合同法律实务时,还面临着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刑法》中,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的受害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家机关,那么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预防合同诈骗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犯罪,需要各单位加强合同评审和管理。这也是法律顾问人员的主要职责所在。当然,还有其他利用合同来实施犯罪的情况,如利用合同去实施保险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还有利用合同去行贿,雇凶杀人也可能签合同。这些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回顾合同立法进程和合同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目的是通过我国合同立法进程,考察国家立法层面对合同的认识和观点,从而预判合同法律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民法典》在执行中也会继续修改,司法解释也会发生一些变化。死记硬背合同法律条文不一定能解决实际问题。谈合同时不能只知道合同法,相关法律对合同有哪些影响也必须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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