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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律实务教程讯问笔录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谈话的记录,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口供。当然,口供也可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不一定非要做成讯问笔录。有些讯问笔录因为字迹潦草无法当庭宣读。

如何做好法律实务教程讯问笔录及其重要性

(一)笔录的种类和意义

所谓笔录就是对办案过程的记录。任何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需要学会做笔录的基本功。作为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法律文书,笔录种类繁多。常见的笔录就有:

(1)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主要用于记录办案人员与相关当事人的谈话,如律师接受委托与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公证人员在接受公证时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的记录;在二审及再审案件进程中,法官等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的谈话记录。

(2)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这两种笔录主要用于调查相关当事人进行的谈话笔录,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时都可以制作询问笔录。

(3)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谈话的记录,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口供。当然,口供也可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不一定非要做成讯问笔录。

(4)会见笔录。会见笔录是办案人员或者律师去羁押场所会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笔录,主要有律师会见笔录,审查起诉检察官的会见笔录,审判阶段法官的会见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现场进行检查、勘察并提取相关证据后所做的记录。

(6)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记录庭审过程的文字记录,细分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听证会笔录等。参加庭审的检察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需要做自己的庭审记录。(www.xing528.com)

笔录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笔录记录办案过程。办理法律案件,除了实体公正之外,还必须程序公正。如何证明程序公正,笔录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做了哪些工作,笔录可以作为律师工作成果的证据;预审进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都可以从讯问笔录(口供)中看到端倪;诉讼进程是否公开、公正,我们可以查阅开庭笔录;证人证言能否采信,也可以从询问笔录中了解相关信息。其次,笔录具有证据的功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庭审笔录虽然不是证据,但也记载和证明了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通知书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但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从而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日期。

(二)如何做好笔录

(1)具备较好的文字记录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要求字迹工整、清晰,纸面干净,不能有错别字。如果是手工记录,至少得保证字迹清楚。司法实践中有些书记员手写的笔录龙飞凤舞,字迹潦草,根本看不清楚写的是什么,只能前后文对照揣摩大意。有些讯问笔录因为字迹潦草无法当庭宣读。办公条件改善以后,基层法院的开庭笔录基本上都可以电脑记录,但预审笔录采用电脑打印的并不多。由于书记员管理和卷宗考核等多种原因,导致法律文书的形式质量和实质质量都无根本的改善。电脑记录普及以后,录入人员的记录速度必须能够跟得上他人说话的节奏,正常情况下每分钟应当记录150字。现在有一种语音录入方式,直接把当事人说的话变成文字,但由于对口语和方言的识别有限,记录错误较多,需要大量的校对时间。无论是哪种记录方式和录入方式,最终形成的书面记录必须是字迹清晰、语句通顺、记录完整的书面材料。语言表达能力也是记录人员的基本功,首先要听得懂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并尽可能用大多数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记录成文字。如何既不改变原意,又尽可能缩短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的距离,成为考验书记员文字功底的必修课。

(2)熟悉案情,把握政策。为了提高谈话效果,避免重复笔录和做无用的笔录,谈话人员应该做一些谈话的基本功课。要尽可能了解事情全貌,要掌握被谈话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寻找的证人,都必须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如果有些证人有顾虑不愿意作证,需要先做通思想工作。在做笔录时,特别是与对方第一次做笔录时,公检法司等谈话人员在记录了被谈话人基本身份之后、正式谈话之前,要告知对方谈话人的单位、身份和姓名,要告知谈话目的,要告知对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在被谈话人知悉相关权利义务之后才开始谈话。学会发问的方法,禁止使用胁迫、引诱等方式发问,对实质问题一般应该采用自述式陈述。可以采用的方法有:直接讯问法、递进询问法、对质询问法、含蓄询问法、矛盾询问法等。采用哪种方法无一定之规,但必须是既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让对方能够接受。

(3)重点突出,把握关键。我们不可能把现场的所有语音都转化为文字,就像大学课堂上做笔记,一定要知道什么要记、什么可以不记,什么需要详细记录,什么可以简写。要知道哪些应该重点记录,记录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目前的主要证据,要熟悉案件可能存在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谈话前要有计划和重点,列出提纲,如对翻供的被告人可以先问今天能否如实陈述。对方陈述中涉及方言、俚语、黑话、行话等内容,需要先记载原话,然后再让其解释。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需要列好提纲,哪些问题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证实或者解释,哪些信息必须转达到,会见时间稍纵即逝,遗漏重点还得再次去申请会见。

(4)注意笔录的形式要求。应使用签字笔或者蓝黑钢笔、碳素钢笔记录,禁止用红色、纯蓝钢笔或者圆珠笔、铅笔做记录。笔录内容上要记载:谈话时间(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要到分钟)、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在场人、翻译人等。司法人员办案,必须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院审判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书记员只能从事记录工作,不能做独立的谈话人。根据证人个别化原则,询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都需要单独进行,除了法庭开庭审理之外,不能为了提高谈话笔录的效率而将几个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集中在一起谈话。谈话对象如果是聋哑盲等残疾人,需要有哑语翻译人员;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需要有家长、老师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保持沉默、胡搅蛮缠、撒泼等,要在笔录上予以记录;对外籍人员做笔录,应该先问清楚对方的汉语水平,如果其自述汉语听说写水平都很好,不需要翻译,我们可以用中文继续进行,如果对方坚持要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作为谈话语言,我们应该满足其要求,为其聘请翻译。

(5)笔录过程中需要满足法律的特殊要求。①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②对当事人的询(讯)问要按照个别化原则分开独立进行,不能将几个被询问人召集到一起开会式提问。③询(讯)问人员首先应该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告知询问目的,对方享有的权利义务,特别告知做假证、伪证应该承担的责任。④讯问未成年人时应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在场的,应该有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⑤讯问聋哑人要有熟悉哑语的翻译人员在场,并注明翻译人的单位、地址;讯问盲人参照执行;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注明翻译人员。⑥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⑦对询(讯)问过程中出现沉默、不配合谈话等情况的,记录人可以记录在案。⑧笔录应该交给被询(讯)问人检查核对是否与谈话记录一样,如果一样,需要由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果不一样,更正后签字。如果被询(讯)人不识字或者是盲人等,需要由相关人员朗读一遍核对,如果被询(讯)人拒绝签字,记录人应该将拒绝签字的理由和事实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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