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及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贪污罪方面,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394条继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关于贿赂犯罪,现行刑法将原来的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三个罪名拓展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人员、个人和单位犯罪等共计十多个罪名。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涉及最多的还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388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有: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①多次索贿的;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改革开放之后,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我国刑事立法也在不断地变化,如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该规定扩大了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明确了量刑区间[11]。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贪污贿赂犯罪独立为刑法分则的第八大类犯罪之后,犯罪主体又回到了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狭义上的范围。到21世纪初,在已经公开的腐败案例中,贪污罪发案初步下降,但受贿罪几乎是腐败分子的原罪,特别是在司法人员犯罪中,贪污罪不太多见,但并不是完全绝迹。从相关案例来看,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涉嫌贪污罪:一是违反相关制度,弄虚作假,通过虚假票证占有单位财产。如曾获得过法官职业生涯巅峰荣誉“全国模范法官”的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和鹏,因贪污受贿等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判决书显示,“2007年9月17日,李和鹏以到北京协调事情为由,从项城市人民法院主管会计杨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后安排办公室主任马某找票据在单位冲账。李和鹏前后类似共报账80.4万元,所报账款被其个人占为己有。”[12]2017年3月,“前锦州市古塔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单位账户上借款65万元用于兑换10万美元。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虚列其他明目冲抵平账,将其中64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5次,王俊仁将张某甲为其购买的衣物款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等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贪污。二是司法人员侵占、私分罚没、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私分强制执行的财物。如2016年12月27日北京晚报刊登了一篇题目为《老法官为何被控贪污执行款》的文章,介绍一名老法官因当事人举报,被检方指控涉嫌贪污执行款19.5万元。在强制执行某案件中,身为执行法官,王某未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专项账户,而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这27.5万元拍卖款转入他在当地信用联社营业部的个人账户上,并于2008年5月23日将此款取出。王某在让当事人李某出具收到执行款27.5万元的收据后,推托不能当日向其支付,随即将该笔现金中的27万元存入自己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陆续支付李某8万元,剩余19.5万元被王某据为己有。
从公布的案例来看,司法人员容易成为行贿对象不是没有道理的,司法人员手中握有司法大权,虽然我们在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都感觉不到自己的权力有多大,但从当事人角度来看,不仅是公检法的院长局长庭长,即使一个普通的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都有一定的话语权,从何时开庭到合议庭对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影响,当事人都是通过司法人员去认识、了解、感知司法机关的。“在当事人面前,承办人就是法律。”所以,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会放弃能够左右或者影响案件承办人的机会。
实践中的受贿罪,受贿人从行贿者那里得到的必须是财物或者物质利益,不能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好处不构成受贿罪的内容。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物质匮乏的时代,行贿受贿的大多是烟酒糕点等生活物资;到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开始演变为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入21世纪之后,行贿受贿的主要内容发展为购物卡、名贵手表提包等奢侈品、货币、股权以及无偿、低价购买和使用他人住房汽车等;目前则更多表现为货币。
(二)严重失职渎职犯罪
这一类罪名看似非常多,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实每个罪名是针对不同的岗位和职责而规定的。
首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法律从业的前提。在接触司法卷宗以前,《保密法》培训和保密纪律教育都要突出强调,对于案件承办人而言、卷宗丢失或者泄密是从业大忌。对于泄密案件,轻则处分、调离队伍;后果严重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018年底,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举报的所谓“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事件,经过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一个多月的调查,得出结论: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3]我国《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一个罪名。司法卷宗是案件证据事实和办理过程的载体,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凭证。加强对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减少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之一,故我国在2015年修正《刑法》时增加了本罪名。依据我国《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办理刑事案件或者对刑事案件有直接影响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审判人员,当然还包括能够左右案件去向或者轻重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故意违背职业道德和公正精神,出入人罪。犯徇私枉法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还是司法人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负责民商事案件立案和审理的民事法官,实际上还包括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其他非民事法官及法院政策研究人员以及院领导。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法定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核心是要保证生效的司法文书得到完整执行。根据审执分开原则,负有执行职责的司法人员需要特别关注本罪。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中的仲裁,仅限于依据《仲裁法》的仲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前者是利用民间力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一裁终局特点;后者是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认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枉法仲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虚假诉讼罪
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9月,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①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③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④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⑤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⑥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⑦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①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②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③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④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⑤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⑥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构成犯罪的情节上,司法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①有本解释第2条第1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②有本解释第2条第2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③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④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⑥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课后思考题
请阅读下列案例并作答:
【案例1】湖南2019年文烈宏黑社会案件[15]
文烈宏,1969年12月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民福村。因其在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三,人们便呼之为“文三伢子”,也是后来混入黑道后得名“文三爷”的由来。2002年,文烈宏大肆向省内一些企业主发放高利贷,并在长沙市内各大宾馆开设赌场、组织赌局、提供赌资结算,吸引、招揽众多企业主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09年,文烈宏招募被告人佘彬、龚浩等人采用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和赌债。2010年2月,在被告人姚跃的建议和帮助下,文烈宏注册成立湖南宏大典当有限公司,以公司化模式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逐步建立以被告人文烈宏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舒开、佘彬、龚浩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初平、王峰、姚跃、易辉跃、文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致富、胡高生、张祥伟、黄泽孟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1月1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烈宏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烈宏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文烈宏直接参与或组织、策划、指使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超过35起。文烈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脱逃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15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被判处1年~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9年6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烈宏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文烈宏黑社会案件的保护伞。2019年6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黑老大”文烈宏的两个“保护伞”同一天双双领刑!当天,湖南日报、新华社、中央纪委官网等都有相关消息。6月19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单大勇因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17年。中央纪委曾披露,单大勇曾向文烈宏通风报信,为文烈宏涉黑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并收受巨额财物。同一天,文烈宏的另一个“保护伞”周符波(湖南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获刑19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7年1月,单大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先后担任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务副局长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户籍变更迁移、工程业务承接等事项上为文烈宏、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或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或伙同其妻子李华、亲属谢雷涛(均另案处理)收受上述人员或单位所送人民币2655万余元、港币20万元、美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86万余元。单大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文烈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利用职权以违规签批同意撤案、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文烈宏及其犯罪组织。公开资料显示,单大勇从基层民警做起,长期在长沙警界任职,被查时已经从警39年。1978年12月起,单大勇先后任长沙市坡子街派出所民警,坡子街派出所所长,长沙市西区刑侦队队长,西区(岳麓)分局副局长、正科级侦察员等职。2001年起,单大勇先后任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县)。2015年7月,单大勇任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长沙晚报曾刊发的《单大勇从警38年10余项创新举措记入长沙公安史册》文章中介绍,位于长沙火车站附近的某超市在2006年曾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劫持人质案,犯罪嫌疑人携带两枚军用手榴弹来到超市盗窃,被保安发现后,他拿出手榴弹,拉出引线,将两名保安劫持,单大勇曾与嫌疑人进行长达6个小时的谈判对话并最终解救人质。1985年,年仅27岁的单大勇被任命为坡子街派出所所长,创下了当时的两项纪录:长沙最年轻的和唯一30岁以下的派出所所长。
出面协调黑老大和举报人关系,单大勇并非首个受审的文烈宏“保护伞”。据中央纪委披露,2014年12月,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逃税罪、非法经营罪对涉黑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文烈宏等人立案侦查。为此,文烈宏多次找时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的周符波请求关照(周符波因经常在文烈宏开设的赌场赌博而相识)。2015年上半年,周符波违规指示长沙市公安局暂缓侦查,并出面协调文烈宏与举报人的关系,后长沙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周符波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19年。周符波,1964年7月出生,曾任邵阳县委书记,邵阳市常务副市长,湖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等,2017年1月任湖南省综治办主任,2017年3月落马。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符波利用担任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项目规划、土地审批、人事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9万余元、港币25万元;周符波有价值人民币372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4年底至2016年初,周符波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的职务之便,包庇、纵容文烈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案件被撤销或未予立案查处。
【案例2】帮别人打“假官司”,福州一名律师自己却摊上了真官司[16]
2012年,福建市民肖某、林某夫妻二人因投资失利,欠下巨额债务,先后多次向毛某等6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10月,肖、林二人被其他债权人陈某起诉到法院。因担心输官司后,财产会被执行给单一债权人陈某,夫妻二人动起了歪脑筋,与毛某等6名债权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提高参与财产分配的比例。2018年4月,毛某等6人与肖某、林某的借贷纠纷诉讼案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0月,该案由福清市公安局提请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林二人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审查至此,本可就此结案,但办案检察官却发现了诸多疑点:毛某等6名债权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但债权人彼此并不熟悉;债权人提交法庭的民事证据材料高度一致;债权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律师逐一催促其去法院申请撤诉。经初步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本起虚假诉讼案件中,毛某等6人的诉讼代理人很有可能也涉嫌参与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彻查该案,检察监督指导中心指派诉讼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检察部3名检察官组成调查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对该案线索进行调查。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由其夫妻二人花钱聘请了律师林某,在律师林某的指导下由毛某等6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原来,在肖某、林某及债权人毛某等6人涉嫌虚假诉讼案中,正是律师林某参与其中,提供法律意见、伪造了借条、银行流水等虚假诉讼材料。调查组将调查结果迅速反馈至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经分析审查认为律师林某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2月,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同一天,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个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因为一位律师同案被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律师广泛关注。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63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林律师的指控事实为,“其中,因被害人罗某自行拆除安装在车上的GPS,被宋某舟等人认定违约,被告人林某某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案例3】朝阳警方逮捕10名公证员,以房养老“套路贷”团伙浮出水面[17]
2019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王某、王某杰等多名公证员,其中8人来自方正公证处,2人来自国立公证处,和他们一起被逮捕的还有放贷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某杰。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以房养老”型的套路贷案件,一些老年人抵押房产进行投资、消费时,房屋被陌生人强行贱卖,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程序绕开法庭审判,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只是因为在公证处签了一摞和借款相关的合同,这些老人们和他们家庭的命运就从此一落千丈。“签了这些协议,相当于签了一份卖身契。”有法律人士表示,“而公证书是证据之王,法院可以不加审查地认定公证的效力,想推翻是非常困难的。”据央视等诸多媒体报道,2014年以来,马宁(鑫义众择)案、赵海佳案、广艳彬案、新元酵素案、中安民生等与房产套路贷相关的非法集资案相继爆发。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仅这几个案件涉及的房产就多达1200套。尽管这些案件都被警方破获,理财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被逮捕或判刑,但案件的“套路贷”操作环节,由于法律文件完备,对司法部门而言依然棘手。目前,一些老人作为投资者又是借款人,正面临失房的后果。有的老人不过借了20万元,就遭遇不法分子设计好的层层转贷、伪造公证文件,最终霸占房产,众多老人因此无家可归。中安民生非法集资案,其操作手法和新元公司十分类似,涉及抵押房产达到800多套。2014年至今年初,中安民生打着“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专项基金”的旗号,招揽老年人投资私募股权项目,声称有国家基金托底,不用担心投资失败,和新元酵素案相似,投资中安民生也被宣称为“不需要掏一分钱”,只要把房产抵押给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就能享受一年6%左右的收益,贷款利息由理财平台负担。
【案例4】法官出具调解书被控玩忽职守罪[18]
原审被告人耿瑞,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庭长,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现住新乡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转逮捕,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月13日,时任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被告人耿瑞受理了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诉新乡市农业科学院确权一案。当日,被告人耿瑞在当事人未提交政府准予转让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将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科技培训中心楼(以下简称“培训楼”)所有权确认给天隆公司,后天隆公司将培训楼作为住宅房陆续售出。该调解书后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确认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瑞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未认真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观方面存在过失,但本案中公私财产所遭受的损失系多种因素造成,被告人耿瑞的失职行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宣告被告人耿瑞无罪。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被告人耿瑞的渎职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耿瑞身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出具调解书,将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所有权确认给天隆公司,实质上变更了土地性质,将国有划拨用地违规转让,使天隆公司得以违规开发、出售商品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次,被告人耿瑞的渎职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被告人耿瑞在天隆公司未提交政府准予转让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其对天隆公司会对外使用法院调解书、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应当是明知的,天隆公司将调解书作为商品房开发、出售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很多业主购买房产也是因为相信该调解书能证明所购房产的合法性,继而引发一系列纠纷。最后,被告人耿瑞的渎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其他因素阻断。本案虽系多因一果,但耿瑞的渎职行为与天隆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对危害后果产生具有原因力作用的必要条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阻断被告人耿瑞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耿瑞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瑞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观方面存在过失,但本案系多因一果,原审被告人耿瑞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案例5】云南“首恶”孙小果涉黑犯罪案[19]
孙小果,1977年10月27日出生,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在武警云南边防总队新训大队、昆明市支队、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服役。母亲孙鹤予,1952年出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生父陈跃,1940年出生,1973年从部队转业到昆明市公安局任普通干警;继父李桥忠,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任副局长。就是这样一个在警察氛围中成长的孙小果,没有继承人民警察的光荣传统和高贵品质,最终演变为危害一方的黑社会头目。
1994年10月16日,当时身为武警学校学生的孙小果等二人伙同4名社会无业青年驾车游荡,在昆明环城南路强行将两位女青年拉上车,驶至呈贡县境内呈贡至宜良6公里处将其轮奸。同年10月28日,孙小果被收审,1995年4月4日被批准逮捕,1995年6月则被取保候审。1995年12月2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孙小果有期徒刑2年,但未被收监执刑。
有罪之身的孙小果并未收敛和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危害社会。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孙小果在茶苑楼宾馆908号房,强奸了16岁少女宋某。6月1日,在昆明茶苑楼宾馆906房间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孙小果不顾张某某反抗,当众强奸了张某某。6月5日,孙小果在茶苑宾馆906房间,强奸了女学生波某某。仅在8个月时间内,孙小果及其团伙就有至少8起犯罪,涉及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等。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个恶魔的故事本应该就此结束,但故事发展往往出人意料。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省期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死刑犯如何还在社会上继续作恶?5月24日,全国扫黑办将云南昆明孙小果涉黑案列为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过程很快就查清。2019年11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12月23日宣判,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这一次的孙小果难逃法网。(www.xing528.com)
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对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对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等等。另有5位副部级、正厅级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请结合上述资料,逐个分析不同案件中法律职业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谈谈作为一个法律人,如何“不忘初心”,特别是在权力、金钱、人情、美色等诱惑面前,如何能够守住底线,避免走上歧途。
【参考答案】
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布的司法人员或者其他法律人演变为罪犯的案例来看,这些法律人几乎都是靠自己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才取得些许成绩,受到重用。他们大多出身于普通老百姓家庭,经过个人努力和国家培养,这些人都是有知识、有经验,情商智商都很优秀的人。在大学时,也有远大的抱负;在入职前,也庄严地宣誓。为何他们最终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原因:
一是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这些格言我们都熟悉,在学习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时, “执政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禁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在即将走出校门找工作的时候,我们开始感受到“权力”的好处,成绩不好的学生,因为家长手中的权力早就“名花有主”。入职以后, “权力”的好处更是随处可见,小到一个工位和办公条件,大到评优提职提干。“不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哪个不想尽快入职入额?当庭长突然过问某个案件的时候,我们能不“揣测”一下什么原因吗?当院长明确指示应该怎样办的时候,我们还能“坚持原则”吗?慢慢地,我们的法官变成了上下级关系,我们判案要看领导的眼色。如果按照这种思维习惯,如果这种人当了院长,整个法院也改变不了“看上级领导眼色判案”的习惯。我们这里只是拿“法官”举一个例子,其他职业莫不能属。长此以往, “法律”逐渐模糊, “唯权畏权”成为工作习惯。由于丧失了“严格执法” “刚直不阿”的法律人品质,就会把手中的法律当作攀爬的工具。人生中遇到一个贪赃枉法、欺上瞒下的领导,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要避免这种“权力”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应该做到:第一,不搞歪门邪道,不拉帮结派,特别是不要把自己事业成功和人生幸福寄托在某个人的赏识之上。第二,对提职晋升等目标,不要有非分之想。要相信努力付出就有回报,公正执法,老百姓认同,是金子总会发光。有些人成长的旅程过于平坦,官路平步青云,最终是德不配位。第三,对于权力的影响,有合法途径赦免我们的无辜。如法官在合议案件时据实发表意见,复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意见尽量明确化和证据化。对于明显违法违纪的做法,宁可丢官卸职,也要坚持原则。
二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扭曲。 “三观不正”是司法腐败的主观原因。就人生观而言,“升官发财”才是成功,宁可坐在宝马车上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这个世界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人生在世就是索取和享受。”在这些变态、扭曲的认识指导下,贪婪的本质变本加厉,他们不是看不到自己的犯罪,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发现。很多腐败的法院院长、公安局长,都认为自己是“最高权力”,也是“绝对权力”,只有自己处理他人的份,没有人管得了自己,不怕告状,不怕举报,因为有权力护身符,在美色、金钱、权权交易方面就毫无顾忌。只怕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三是作为刚刚入职的来自社会底层的人员还需要过亲情关。如果毕业后留在大城市远离个人成长的乡村,这种压力还小一点。如果在故乡有个一官半职,这种父母亲人的骄傲很可能马上演变为进退两难的尬局与窘境。长期资助你上大学的二大爷来找你,让你把别人欠他五六年的陈年旧账要回来;多年不联系的远房表舅也来找你,说他爷爷的爷爷栽种的一颗银杏树被人霸占多年,这次必须要回来。你讲党性、讲能力、讲监督、讲犯法坐牢,你讲什么都不会听,只要你办不好达不到他们的目的,就是你蜕化变质忘本了。反正只有一条,好不容易我们出了一个光宗耀宗的你,你就是亲人的骄傲,你法力无边,你无事不能。他们会动员你的哥哥姐姐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出面来命令你乞求你激将你威胁你,你官当得越大,以你为骄傲的人会越来越多,大学同学、中学同学、小学同学,曾经的校友,从未谋面的老乡,一起打球的球友,萍水相逢的路人,对他们来说是不可翻越的高山,对你来说可能就是一个电话探囊取物。
四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金钱的魔力是很多人无法抗拒的,刚开始可能是一条烟、一顿饭,慢慢发展就是生日贺礼、过节费、压岁钱、营养费,再然后就是投资收益、利润分成。第一次收钱还可能忐忑不安,长此以往就是理所当然。对实权人物而言,免费住他人一套房子,无偿使用他人的汽车,这些都是拿不到台面的事。你缺房子,不等你开口就可能已经装修好给你钥匙;你孩子要出国、父母生病要住院,你的一切都有一些细心的“朋友”为你办妥。让你收钱的时候“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纪委找上门的时候就黑白颠倒,是你强索硬要。看看一个又一个贪官的忏悔,只要被人“牵上鼻子”或者“攥住尾巴”,再想“洁身自好回到从前”就没有可能了。
五是不良嗜好也把一批意志薄弱的人变成腐败分子。缺乏高尚的道德情操,缺乏人生目标,价值观扭曲。沉迷色相两性关系混乱的,吸毒成瘾无法自拔的,赌博成性不能收手的。远华走私案的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没爱好”,一语道破了官员爱好与腐败之间的关系。除了上述黄赌毒淫等公认的畸形变态以外,生活中很多爱好也会变成腐蚀和蜕化的传染源,如喜爱音乐、运动、书法,喜欢收藏古董、饲养小动物等,这些爱好能提升生活品质,但核心就是不能利用爱好违法乱纪。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喜爱书法没有错,但“卖字”借机敛财就违反了职务的廉洁性,最终走上不归路。民间有句老话,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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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有的修养[20]
居正(1876—1951年),湖北省广济县人,曾担任国民政府司法院长(1932—1948年),期间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932—1935年)、司法行政部长(1934—1935年),是民国著名法学家和思想家。
各位来自各省,都很辛苦,应向各位讲的话,部长及各位讲师说的已经很多。今天本人没有好的意思贡献,只就法官应有的修养来谈一谈。法官应有的修养,可以分八点来说。
第一要守名分。各位都从事司法工作,已经有了名分,就应尽我们的责任。法官有终身做的,但亦有很多见异思迁的,此实为司法前途一大危机。以中国之大,需要法官人才当然很多,所有法官必须立定终身为司法服务之志愿,对好恶、恐惧、诱惑均须排除,首先要明白我们的名分,更要做到坚守其名分。
第二要明事理。事理很多,万事万理,在表面看起来似乎很容易,但仔细检讨一下,要想透彻了解,那就很困难了。这就是总理所说“知难行易”的道理。古时法家出于理官,有了事,即须要理,我们法官要明白是非,就是辨别事理。而理之中也有法则,所以就产生了理则。我们必须要事理融通,以理断事,同时要使事合乎理,司法官所用的是法,但是必须合乎理,然后当事人才真正折服,我们应以古人所说的理来研究事,时代虽是不断的进化,但是理亦无变化。近今之科学发明,不过是分析详尽,而其原理则一。所以我们研究学问,必须把原理研究清楚。那么对于事情就很易明白了。所以事理最为重要。古人说“在明明德”,又说“秦镜高悬”。这都是讲解“明”字的功用,大家须注意这个“明”字。
第三要体群情。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所用之法,是否对社会一切现象均可包括无遗,乃决不可能之事。故适用法律时,必须注意人情。古人说: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现值抗战时期,社会现象尤其复杂,情态变迁甚大,如果我们不能体察情势,那么办案就难期允恰。古人有说: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此“情”非普通所谓人情之意,乃是知情之“情”,我们要使讼民折服,则必须体察其情。
第四要慎言词。所谓慎言词者,即少说话,当法官者一方而不乱说话,他方面要听当事人讲话,如法官说错了话,必被当事人攻讦,就当事人说话之情态,即可断其曲直。故古人有察言观色,以五声而断狱讼者。五声者何?一曰辞听,不直则繁,杂乱而无条理。即可知其理由之不允,由此“繁”字可以知道许多原理而应用之,如法官判决之主文简而明,是有例作依据的,否则由大家去创造,恐怕合用者甚少。二曰色听,不直则变。三曰气听,不直则喘。四曰耳听,不直则惑。五曰目听,不直则眊。此皆古人听讼折狱之良法。我们谈到法治基础,就必须要政简刑清,而政简刑清,非从下级法院着手不可。我们要为当事人了事,就必须详细考究,一了百了,切不可敷衍塞责,致当事人有二三番之讼累,故办案务要周密,不可稍事忽略。
第五要勤省察。晚近风俗浇薄,我们对此应有“吾日三省吾身”的工夫,对于被告应抱定省刑罚之宗旨。古人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谓“中”,就是要刑罚得其平允,要得其平允,就必须省察。此“省”字有强行的性质,关系极大,在未断案前,众好之,必察焉。所谓“察”,不仅要体察细微的地方,小处大处,皆须体察。如果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与舆薪,亦不得谓为明察。我们做法官的人,如果不能勤省察,那么断案就不能得平允了。
第六要立风规。现在法院的设备,往往极其简陋,故不能使人民起尊重之心。外国法官之建筑,往往较一般之房舍为庄严。我们在物质上既不易树立规模,所以希望各位在精神上树立一种风规。使人民起敬畏之心,如果风规不能树立,则风纪更说不上了。希望各位要造起良好的风气。
第七要重廉洁。法官本来很清苦,司法官之所谓廉,不但是清廉,而且是要棱角。就此点来说,我们法官与行政官就不相同,必须有了廉才能谈到洁。而所谓“洁”,一旦是一介不取,一介不与,并且抱临大节而不可夺之志。
第八要务平允。凡是一件事,我们必须从反正两方面看,才能得到平允。“允”就是使人们相信,故比较“平”字更难。我们当法官的人,就要把案件办得公平而又使人信服,这才是真正的平允。能够做到这样,才是好法官。
我今天向大家所说的,就是希望大家要去做。各位如能将此八点切实做到,那么司法前途就一定是很光明的了。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6页。
[2]参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6项。
[3]类似观点参见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高其才编著:《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4]参见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5]有关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请参见孙国华、周元:《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7]辅警、协警事实上都是公安机关聘请的临时工,都不是警察,不具备警察的相关职权。
[8]《法官法》第10、11、46条等;《检察官法》第10、11、47条。
[9]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bjac.org.cn/page/zc/zcygf.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14日。
[10]所谓“死磕律师”,是指对司法机关或者某个司法工作人员的某个不规范行为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揪住不放,通过举报、信访、网上曝光等方法强烈要求其改变不规范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律师。如某律师去看守所办理会见被告人手续,看守所基于某些不便公之于众的原因未能配合,该律师就通过找领导反馈、找检察院监督、找律协维权、在网络上刊发各种造势的文章等各种方式来反映。“死磕律师”有贬低律师人格之嫌。
[11]将犯罪主体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犯罪主体和量刑幅度再做调整。
[12]中国新闻网:《“原全国模范法官”涉受贿获刑17年坚称自己无罪》,载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6-24/6313033.shtml?t=fnrg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28日。
[13]2019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相关新闻也报道了相关情况。根据2019年5月10日新华社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已将王林清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察机关,载https://news.qq.com/a/20190222/010905.htm?foxhandler=Rs,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28日。
[14]如果是证人故意作伪证,构成伪证罪。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辩护律师,则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我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5]本案例来源于2018年12月10日搜狐新闻:《天网恢恢!文烈宏涉黑犯罪团伙覆灭记》。2019年8月12日中国新闻网标题:《“黑老大”文烈宏案侦破纪实:历时一年半 涉资近13亿元》。2019年8月16日中央电视台央视新闻:《触犯罪名15项、非法敛财12亿、多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文烈宏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覆灭始末》。
[16]本案例来源于2019年1月25日的澎湃新闻:《福州一律师帮人打“假官司”摊上真官司:涉虚假诉讼罪被刑拘》,报道记者王选辉,通讯员魏雅钦。
[17]本案例材料来源于2019年6月19日的第一财经:《朝阳警方逮捕10名公证员,以房养老“套路贷”团伙浮出水面》,作者邵芸。
[18]本案材料来源于耿瑞玩忽职守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07刑终515号,裁判日期:2019年4月29日。
[19]来源于2019年11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云南孙小果涉黑犯罪一审获刑25年》。2020年2月20日搜狐新闻:《云南首恶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20]此文原为居正1946年在司法官训练班上的讲演,选自居正等编著: 《司法工作之理论与实际》(中央政治学校法官训练班法律丛书),大东书局194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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