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主体条块分割,内容各有所长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等。但也有不利的一面,法律人共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不足。事实上,当下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与内部政策法规约束雷同,只有受到处罚或者更加严厉法律后果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案

结合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主体条块分割,内容各有所长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等。这种条块分割的好处是,法律职业道德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但也有不利的一面,法律人共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不足。作为党管司法的执行机构,中央政法委虽然有一些作为,但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上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还非常大。从内容上来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最具体细致,从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与社会交往到审案判案、文书制作,内容洋洋洒洒。法官行为指引,告诉新任法官应该怎么做,本质上与法官道德不完全等同。律师职业规范内容更多的是突出哪些不能做,哪些能做有待实践探索。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对违反披露或者其他行为规范的缺乏制约机制, “忠于法律” “维护公平正义” “廉洁自律”,大话套话多。

(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上多重复,职业特色不明显

纵观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除了“忠于法律” “严格执法”等内容外,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并不明显。规范性文件比比皆是,但真正能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不多。检察官的“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基本道德规范适用于法院和公安人员也似乎可以,适用于其他法律职业也很难说错误。如何对待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是侦查人员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几乎不会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情况。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研究重点应该是如何突出法律的职业性和特殊性,而不是强调与其他公务员区别不大的共性。(www.xing528.com)

(三)规范文件层级低,约束力有限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虽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律师法》等国家法律中都涉及相关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但真正起作用的大多是部门规章或者内部规定。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的都是“禁令”“办法”等红头文件,这种文件的实用性和效率非常高,但固有的症结就是运动式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由于缺少社会参与,最终都是偃旗息鼓,如“禁酒令”一声令下,司法人员谈酒色变,但过不了多久,等禁酒的风声一过,喝酒之风就又死灰复燃。

(四)内容上宣传说教的多,约束手段单一,缺乏配套措施

道德的约束力应该来自于行为人内心的自我评价和强大的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和自我反省来修正自己的行为,不需要通过处罚或者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来强迫行为人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这才是道德与法律在强制力上的根本区别。事实上,当下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与内部政策法规约束雷同,只有受到处罚或者更加严厉法律后果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道德与法规纪律混同的后果就是道德变成空洞的说教,变成虚无的口号。“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说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只有行为人腐败犯罪事实被发现了,我们才能说他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可是这个时候不需要道德约束和谴责,而需要法律责任的规制。正是由于法律人的道德不统一,不细化,导致法律人内部观念、做法多元。如同样是基于“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官要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代理律师为了“平反”冤假错案,就会采取自以为有效的方法去扩大影响, “死磕律师”[10]的存在就是法律道德内部裂变的结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