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此后经过3次修改。《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有必要理清法官、审判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概念。《法官法》与诉讼法在称谓上的不一致,让老百姓一头雾水。在老百姓的思维观念中,在法院工作的人员都是法官。也有人从狭义上理解,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人员叫法官,在诉讼法中称之为审判员。其实,法官并不是一种当官的官,法官只是一种职业。法官与审判员的区别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所有的审判员都是法官,不具备独立审理案件能力的人就不是法官。承担具体审判任务的法官,因为角色的不同才有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审判长、审判员都是审理具体案件中的承办人,承担具体案件的审理任务、组建审判组织时才有审判长、审判员职位。无论是审判长还是审判员,都必须由法官担任。社会人员可以临时参与法院的审判组织,称之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是临时的法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审理二审案件之外,在合议庭中的职责权限与审判员无异。法院还有司法警察、书记员等不属于法官的人员,司法改革以后,法院也出现了很多非法官的辅助人员,他们承担立案引导、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与法官没有关系,更不能左右案件的审理。
《法官法》第12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③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⑥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⑦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5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第13条规定了法官的禁止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官的主要职责见《法官法》第8条,“法官的职责:①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②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③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第11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①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④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⑤提出申诉或者控告;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二)法官职业道德渊源
《法官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法律渊源。《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0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②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③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⑤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⑥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⑦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⑧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12月6日修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 “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形象”五个方面对法官职业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2005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共包括10个部分96条,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①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③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⑤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对“五个严禁”进行了细化解释。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所列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