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进入大学开始学习法学第一门专业课时, 《法学基础理论》或者《法学导论》等课程就讲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像法律一样,道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以善恶、对错、美丑、是非、好坏等为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道德活动)构成道德的三个部分。我国在依法治国过程中,也强调以德治国的作用,就是突出道德建设,发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自此以后,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部署,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遵循依据。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随着职业的分工、发展和成熟,职业道德逐渐形成。职业道德是行业规范内的特殊要求。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殊性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当一个职业分工日渐成熟,形成了该职业的社会共同认知,这就形成了该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特定职业行为中的反映,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发展的产物;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体现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也是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我国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为:“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2]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以执行和适用法律为职业主要内容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道德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3]。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第一,法律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是社会众多职业的一种,它是一个拥有共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与公共信仰的整体[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措施。如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互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此后“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从学者和书本里走出来,进入新闻和社会公众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法律职业从业者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他的这一学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的传承是其重要特征。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多数人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当然,也有人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2018年5月,在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流传一个段子“法律人鄙视链”,公检法司各法律职业之间协调与冲突并存,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部分窘境。(www.xing528.com)
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通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就意味着,法律职业者除了传统的公安(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外,也包括公证员、部分仲裁员、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内容规范性。内容规范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相对规范、具体、固定,无更多的理解和想象空间。从存在形式上来说,道德主要存在于社会大众共同生活的准则和习惯之中,虽然有共性和主流,但不同社会个体的理解和认识总有细小的差别和距离。比如,“五讲四美三热爱”是公认的社会道德,但什么是美,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人认为,女孩子长发飘飘才是美,男孩子留短发才阳光,也不排除有些新潮的人,反其道而行之。在这种情况下,多元化就是最好的解释或者托词。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规范性主要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来源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来源于生活和工作习惯,白纸黑字准确地写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上,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具体确定,很少会发生是和非的争议,如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来源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法》等。
第三,效力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内心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道德就是通过街坊、邻里、同事、亲属、大众的眼神、议论和其他肢体语言来发挥作用。某个小孩子不懂事、不讲理,其他家长就会告诫自己的孩子远离这种人。生活上的孤立、眼神上的唾弃、语言中的蔑视,都能让不守道德的人受歧视和蔑视(就是我们日常说的遭人白眼)。不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直接后果就是轻则挨批评、诫勉谈话,重则受到处分、丢失工作。法律职业道德的强制性来源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力。正因为这一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直接属于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行为。在公检法内部,都有调查、认定和处罚违反职业道德的专门职能机构,律师也有惩戒委员会。从受到处分、失去工作等角度来看,法律职业道德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行为人不仅需要内心高度认同,还需要在外在行为上严格遵守。
第四,内容严格性。作为执法者,法律人享有运用法律处分社会财富、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无论是在内容要求还是遵守程度上,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有比其他职业更高的要求,如着装打扮中规中矩,行为举止文明内敛。无论是外观打扮还是个性特色,国家及社会对法律人的要求远比其他普通社会公众要严格得多,这是社会对法律人的职业期望。法律职业道德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基础之上的职业道德规范。正如“救死扶伤”“仁者善心”是医务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铁肩担道义”“除暴安良”“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等都是专门用来形容法律职业的专有成语。现实生活中,遇到暴徒行凶伤害,很少有人去指责普通老百姓的躲避和逃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条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人员要迎难而上,采取各种措施来制止罪犯。如果贪生怕死,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渎职罪等相关犯罪。虽然我们已经摈弃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始朴素观念,但在任何违法违纪案件中,法律人的身份永远是从重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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