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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创新并促进动画成人化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体系的创新,对于促进动画的成人化来说意义深远。从机关职能来看,涉及版权保护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这些部门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管理事务。国家版权局则负责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等。一是建立版权保护机制。

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创新并促进动画成人化

对于动画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产业发展较为关键的一步,原本缺乏传播渠道与后续市场开发的成人化原创动画更是如此,高额的资金投入与可怜的收益形成鲜明的对比,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成比例,这大大地降低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如何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体系的创新,对于促进动画的成人化来说意义深远。

在当前,涉及动漫产业版权保护的法律与相关规定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等,但是从访谈的情况来看,这些法律仍然存在界定不严、条款不清、时效性不足等问题。因而,完善法律体系是保护版权的第一步。

1.明确概念

动漫产业是一种跨界的产业,现有的法律与相关规定很难明确判定何者为侵权。《著作权法》(2014年修改草案)第四十三条对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了限制性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一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作品的无限次、零成本复制和点对点传播成为可能,这使得原有条文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比如“片段”“适当引用”“少量复制”等,这些条款的内容界定不是很明确,难以执行。从本质上来看,为了保障作品所有者的利益和公众总体利益的均衡,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细化那些不明晰的条文,增强其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2.界定复制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在传统媒体时代,这个定义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这一定义也不够严密,出现了新的问题。如动漫人物形象不变,但是改变其动作形态,或是将原有的二维转为三维,反之亦然,这些都很难用相关法律来规制。因而,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修订,将改变行为或表现形态也列为侵权。

3.强化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规制

在网络的传播过程中,最经常为人所使用的就是“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其进行了规定,强调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也有被滥用的可能。作为中介的网络,容许他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发表或是向受众提供搜索链接,在相关著作权人提出声明前,存在一段“真空”。因而,有必要严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责任,对使用者上传动漫、音乐、文学作品等行为进行真实性审查,明确其身份信息和版权证明。出现纠纷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进行合作,提供相关信息。

4.强化普遍适用性

动漫产业涉及的行业多,既有传统的影视动画,又有新型的手机动画、网络动画,同时又与手机游戏、网络游戏相结合,涉及计算机软件、艺术创作、信息传播等相关行业,构成十分复杂。不仅如此,动漫产业链条长,向下游与玩具服装餐饮交通、旅游以及文化等不同行业交叉。因而,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制定统一的认定保护程序,使之更具有现实性。

从机关职能来看,涉及版权保护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这些部门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管理事务。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等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等。国家版权局则负责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等。动漫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导致这些部门之间职能相互重叠,可能导致彼此之间的冲突与执行上的低效。这就需要政府理顺管理体制,实现归口管理。

在完善全国各地的版权平台的同时,强化验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数字权利管理(DRM)或者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s),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要求,对电子证据效力、网络公证程序及作品保存方式等进行修订与完善,着力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特别是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和加密等技术平台的搭建。(www.xing528.com)

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盗版与侵权行为越来越容易,侵权形式日益隐蔽,企业与个人维权成本也越来越高。高额的盗版收益与相对较低的处罚金额使得盗版屡禁不止,这就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加大惩处力度。只要存在主观故意与侵权事实,就可以将其纳入到惩处范畴。在实施过程中,突破填平原则(依据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或损失来确定惩罚的力度),强化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从重处罚,使违法者得不偿失,抑制其违法的动机。

从前面的访谈来看,市场监管不力是动漫侵权行为猖狂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监管不力则主要是由人员少、经费不足、技术水平过低等因素造成的。因而,在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加大力度。一是完善队伍,通过选聘人员、增加经费、购置设备等方式强化市场监管队伍的执行力;二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受益者,其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的动漫侵权行为听任放纵,这种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版权保护。因而,只有政府强力介入破除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才能为动漫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对于动画产业来说,法规的健全、执法力度的提升,都只是外部环境,只有企业与个人能够将版权意识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中去,版权保护才能真正地实现。

一是建立版权保护机制。对于大型的动漫企业来说,应该在组织机构中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包括版权登记、形象授权以及国内国际维权等等。而中小型企业也应该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或聘请知识产权管理顾问,负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处理具体的版权保护工作。

二是建立版权保护的制度体系。结合动漫的加工流程,制定动漫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分阶段、有重点地落实版权保护工作。

研发阶段,制定保密制度,从作品的创意开始到初稿、最终版本形成,做好研发工作的记录与保存。要注意保留所有的过程稿和底稿、图纸,有利于在维权时提交有效证据。

制作与完成阶段,强化版权登记。重视和加强对产品的技术保护,采取加密措施,应用“数字权利管理”技术等对作品进行标识。

营销阶段,对动漫作品进行多方位的保护。在进行衍生产品授权时,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外观专利等等,保证动漫名称、动漫形象、衍生产品包装等方面不被滥用,以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成人化动画播出的主流视频网站、社区、搜索引擎等播出平台,要经常性地进行查看,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一是强化版权保护宣传,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营造宽松的动漫产业发展环境,是动漫园区、动漫基地、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重要目的之一,而建设版权保护平台,提供版权交易服务等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园区、基地里集中了大量的动漫企业,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与普及要比在其他地方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园区、基地中,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栏、板报、内刊、内联网等进行宣传,推进知识产权法规的普及和运用。

二是完善程序,简化流程。加大力度,与政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合作,落实版权保护措施,在给原创动漫作品提供版权登记、版权许可、版权保护、版权交易等方面设立完善的制度及服务。在动漫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举报、申诉等维权行为时,应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提高他们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自觉性、积极性。

三是提供行业性服务。基地、协会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行业信息的收集、获取、分析是需要付出时间与资金的,而其他企业很容易搭便车,这也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园区与协会则可以从这些方面的工作入手,服务于整个行业,这是单个企业做不到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有效地获取全球版权信息;(2)分析、汇总国内外版权保护的数据、案例、动态,为企业提供最新的动态与前沿信息;(3)组织企业研讨版权开发及保护创新,为行业发展提供视角与建议;(4)为企业提供版权登记、咨询、交易、维权方面的专业服务,提供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纠纷处理和诉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解决版权纠纷;(5)联通产学研,促进版权的研发、管理、利用与保护,充分发挥版权的作用,推动IP全产业链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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