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后,在2002年以前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主要采取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方式,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成为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何种方式处置债权,决不仅仅是简单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私权处分,而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这是我国当前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上采取“暂缓受理、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的做法使得大量的相关案件处于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状态。截至2009年4月,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受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案件1万余件。因此,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妥善公正审理好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保障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本节简称《纪要》)。
《纪要》在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吸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司法政策的形式对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等12个主要问题做出了规定,是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重要依据。理解《纪要》规定内容和精神,是启动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审理的前提和基础,现就《纪要》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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