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中介,将债权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股权,这不仅是最初国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动因,也是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活动。“债转股”作为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市场操作难度较大的工作,离不开相应的法律保障。
《条例》正是考虑到债权转股权工作的实际情况,用了较大篇幅着重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运作的规则和基本程序,指导公司依法管理和处置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1.明确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如果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这表明了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而易见的政策性目的。《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保障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的效力,大大简化了债权收购的手续,有利于提高收购这一带有政策性行为的效率,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为“逃废金融债权”而不承认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很好地保护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金融债权。
2.确立债权转股权的基本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向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制订债权转股权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
《条例》第四章“债权转股权”,赋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的权利,并且其“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六条第二款),这实际上是肯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司法》上的一般公司区别开来(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他类型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可见国家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相并列)。本章还具体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明确了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的要求(这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强调了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的股东权利(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这有利于监督管理债转股企业,更多更快地实现资产处置的最大化),提供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方式(如转让股权、债转股企业回购方式)等,这些具体的规定都将会很好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操作合法有效。
3.设立保障债权转股权实施的外部条件(www.xing528.com)
例如,“债转股”的实施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
4.《条例》加强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防止因其经营管理失误而引起经济波动
虽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既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尽早摆脱过多呆坏账困扰,加快不良资产回收,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其在国内外的资信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又能减轻借贷企业的还贷压力,免除其还本付息的费用,有助于企业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运行成本,摆脱现实困境。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涉及范围之广、经营金额之巨大,是我国以往经济改革中所少有的,一旦指挥失误或经营不善,必将引起不小的经济波动和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中加强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条例》第五章“公司的经营管理”,规定了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监督权,以及对公司经营目标的确定权。具体包括:①公司的总裁、副总裁均由国务院任命,其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②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和额度由国务院确定,其与企业订立“债转股”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③公司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5.《条例》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机制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从制度上给了资产管理公司一个业务运作的最终处理方式,表明了中央财政对资产负责到底的决心。《条例》中没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间,说明国家认识到金融风险和不良资产存在的长期性,即只要有企业、只要有银行的存在,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存在。但是,需注意的是,《条例》规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债务为主要任务的,是我国特定时期金融体制和银行运作机制改革的产物。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陆续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障和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设立目标已基本完成,在完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四大公司如何运作?根据2004年财政部与四家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现金回收率、现金费用率“两率”承包任务后,即可进行商业化转型。2010年7月,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率先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股份”)。信达股份正式挂牌意味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正式开始。信达资产的试点股改顺利完成,很可能成为其他三家公司的效仿典范。三家公司的改制方案也已上报国务院,并按照各自的既定转型目标努力。
当资产管理公司经过转型真正成为商业化运营的市场主体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商业化转让不良债权必将成为常态,这时对资产管理公司已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应适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则自不待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