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而以各种优惠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和促进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地开展;另一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说明资产管理公司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尽可能小的损失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同时,《条例》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它们也不附属于政府和银行。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一规定表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为公司,但实际上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公司法》中的公司,而是负有特殊历史使命、具有浓厚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1999年四家公司各100亿注册资本是当时财政部提供,央行发放了5 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 200亿元金融债券。另根据《条例》规定,不仅公司设立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而且对其实行税收优惠。从而以各种优惠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和促进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地开展;另一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说明资产管理公司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尽可能小的损失处置银行不良资产。(www.xing528.com)
同时,《条例》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它们也不附属于政府和银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的权利和地位,使其不附属于政府和银行,而是独立进行业务的运作,独立承担责任,给予了资产管理公司极大的自由运作的空间,责权利集于一体,便于资产管理公司的高效运作。《条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和相关银行代表、外部专业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组成,负责审议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审定经营方针、监督和评价公司总裁经营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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