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原因,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种大规模的呆坏账已不是银行本身所能核销解决的,特别是面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加入WTO的背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支付危机。鉴于以上客观情况,一方面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务院决定并分别于1999年4月和1999年10月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依法迅速进行了债权收购、债转股、资产处置等工作。但随着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深入进行,在实践操作中,资产管理公司越来越感觉到由于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支持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面临很多困难。要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高效处置不良资产,并减少处置成本,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以颁布。《条例》的出台,不仅为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债转股”政策法制化的重大进步,被业内人士称为“迟来的准生证”。
《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条例》共计七章三十四条,是我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以来所颁布的第一部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和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无疑是实现“债转股”运作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性立法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该《条例》在下面设专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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