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政企不分和相关金融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原因,也有经济体制原因;既有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也有国人的信用素质问题;既有受国际金融大环境的影响,也有银行自身的治理水平的原因。但不管怎样,采取多种措施处理不良资产,避免不良资产对金融危机的诱发一直都是各国、各金融机构高度重视的首要课题,不良资产一旦产生,如何有效地、尽早地处置却是最为关键的。由于处理方法得当,多数国家的银行呆账坏账得到了较好的控制,金融业崩溃的国家毕竟为少数。世界各国尤其是亚洲对不良资产处理的主要手段,包括成立金融管理公司、对银行进行兼并或破产重组、国家注资与国有化以及银行的自我消化。
(一)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世界上非常流行的处理大量不良贷款的方法。自有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各国纷纷设立专门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即所谓的“坏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使之成为“好银行”)。如美国成立了在FDIC领导之下的清算信托公司(RTC);日本的过桥银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韩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KAMCO)等。中国处理不良资产的对象主要是政策性的不良贷款,对应的处理模式是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专业处置不良资产处置主体。1999年4月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处置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随后又相继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不良资产本身的特点,中国政府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给予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有的特殊权利,甚至有的规定超越于现行的法律规定。
四家AMC成立后,国家给予其一些优惠政策。
(1)AMC的资产处置损失要由财政兜底,并由国家承担。
(2)AMC可以通过几种渠道筹措资金: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
(3)AMC运营中可以减免税费,主要包括:AMC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4)赋予AMC一些资产处置手段。按照有关规定,AMC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①追偿债务;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⑦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此外,AMC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财政部已于2001年同意以回收现金的1%~1.2%作为AMC的奖励基金。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规定,凡属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缴纳。(此优惠于2009年2月28日废止)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从1999年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快资产处置,精心运作投资项目,积极探索金融创新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全了国有资产。仅1999年就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2005年,工商银行4 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我们相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队,应该而且能够继续发挥在不良资产经营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不良贷款的处置和风险救助,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调结构的形势背景下,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提前介入存在不良贷款隐患和财务风险前兆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类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实体经济的平稳发展,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但随着不良资产的逐步减少,资源的逐渐枯竭,四大AMC转型的问题已刻不容缓。依据2004年财政部与这四家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现金回收率、现金费用率“两率”承包任务后,即可进行商业化转型。即AMC最终要发展成为“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具有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自主处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对未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www.xing528.com)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或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行使代位权、抵销权、撤销权或提前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向贷款人主张债权;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保证人,金融机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该意见第四条还规定,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
2.强化呆账准备金制度,核销呆账、优化资产
按照2012年新修订《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对应风险资产的五级分类金融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用于冲销呆账。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明确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呆账的认定及核销管理制度。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该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家注资、国有化
一般而言,政府以三种形式向有问题的金融企业进行注资,分别是购买资产(assets purchase)、重新资本化(equity participation)及清偿储蓄人(contribution)。在中国,1998年,财政部发行2 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2004年,为了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国家对这两家银行直接注入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以便达到BIS的CAR要求。
至于其他国家采取的兼并重组方式,由于中国的银行业比较特殊,中国银行业的主体原来都是国有独资银行,而且个数相对较少,规模也较庞大。近年来的改革并没有动摇四大国有银行在银行业的主体地位。加之,由于国家信用的支持和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各种突发事件如东南亚金融危机,并没有使国内银行业的潜在问题实际爆发。因此,基本还没有发生系统性的银行业大规模兼并重组现象。
(四)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重视利用外资。外资不仅带来资金,同时引入经营、管理的先进机制;但是引进外资也必须谨慎从事,决不可“被外资利用”。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始终应当高度警惕。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参与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不仅将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同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012年7月8日,国际投行摩根士丹利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北京签订合同,由中国建设银行向双方共同成立的合作企业移交5.19亿美元不良贷款。这次的协议是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国有商业银行首次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与外资投资银行进行解决不良贷款的合作,同期国际投行高盛也宣布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处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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