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引进信托,在法律上的功能定位是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但信托制度首先是被作为金融市场的制度工具,发挥了它的投资和融资功能。国家在199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这一次整顿也迎来了信托业的立法高潮。健全监管,切实化解信托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信托公司摆脱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
引进信托制度是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引进信托,在法律上的功能定位是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但信托制度首先是被作为金融市场的制度工具,发挥了它的投资和融资功能。信托业弥补了商业银行功能的不足,有效整合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的资源,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信托业初创时期的畸形定位,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第一次是1982年,主要内容是将计划外的信托投资业务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第二次是1985年,主要内容是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现有业务并停止审批新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第三次是1988年,主要是严格信托业务规范并对各主办单位下的信托公司进行大量撤并;第四次是1993年,主要是停止所有银行向各类非银行进入机构的资金拆借,开始“银信分离”。国家在199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这一次整顿也迎来了信托业的立法高潮。
通过整顿,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全监管,切实化解信托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2001年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重要法规以制度重构的方式引导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信托公司摆脱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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