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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索赔与理赔时效规定及影响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对超过索赔时效的索赔申请,保险人有权拒赔。索赔时效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方便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理赔管理。但不可否认,索赔时效也具有敦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提出索赔请求,早日了结保险合同关系的作用。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索赔与理赔时效规定及影响

(一)保险索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保险索赔是保险理赔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如下程序:

1.出险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出险通知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出险通知有助于保险人及时开展事故调查,迅速查明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发现或减少保险欺诈,准确认定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出险通知有助于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的及时协助,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险通知的义务主体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受益人如果不知悉其为受益人时,则不负有损失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形式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保险合同很少规定出险通知的具体形式,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各种方便、快捷的方式进行通知,书面、口头或电话、传真均无不可。

出险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是否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必在出险通知时证明。

出险通知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一些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立即”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合同未规定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通知是否及时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应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通知义务人当时所处的环境确定。及时、立即通知不应被理解为第一时间内通知,而应是指通知义务人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在对保险标的尽职尽责关心的情况下,以当时条件允许的合理速度通知保险人。合理时间的起点应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而非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

如果保险人以逾期通知出险抗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负举证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出险通知迟延的,不能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出险。

《保险法》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出险通知只是保险索赔的一个程序,逾期通知出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影响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认,如果保险人仅仅因逾期通知出险就拒绝赔付,则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显失公平。在保险实践中,很少有保险人仅仅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出险而拒绝赔付。新《保险法》的规定限制了保险人的拒赔,较好地平衡了保险人与保险客户的利益,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并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方可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损失而非全部损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申请是出险通知后一个重要的保险索赔程序,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则没有义务主动赔付或给付保险金。

索赔申请的方式,在保险实务上通常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或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索赔申请书,向保险人提交有关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损失证明在寿险中的作用有可能比在财险中的作用更重要。其一是寿险保单对意外死亡的赔付。意外死亡可以得到双倍给付,如果受益人想要证明被保险人是死于意外,他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意外死因。其二则是被保险人失踪,且找不到尸体。”失踪满一定期限,方可申请宣告死亡。

(二)保险索赔的时效

索赔申请应有期限限制,我国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虽有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该期限的性质是除此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曾引起理论争论。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该期限的性质为诉讼时效期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索赔申请的时效,简称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限。索赔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对超过索赔时效的索赔申请,保险人有权拒赔。索赔时效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方便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理赔管理。但不可否认,索赔时效也具有敦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提出索赔请求,早日了结保险合同关系的作用。保险索赔时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保险合同应优先适用《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索赔时效“因为索赔而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

(三)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的功能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从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款计算、赔款给付等环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和保险责任等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保险理赔具有如下功能:首先,保险理赔是一项具体实现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工作,直接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其次,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质量,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减灾防损工作的不足,为改进保险条款、提高承保业务质量、完善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保险理赔作为保险业务的最后环节,具有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繁重复杂等特点,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可以提高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业务的开展。

2.保险理赔的程序

第一,出险受理。保险理赔人员收到出险通知时,应了解通知人姓名、联系电话、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保险险种、保险单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目前的损失、采取的施救措施等情况,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但不得对保险责任做出任何承诺。

第二,事故调查。受理出险通知后,保险人是否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事故调查不是保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只是保险人用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保险人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及时获取证据和确定损失,防止被保险人、受益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第三,单证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及时审核索赔单证的完整性,认为索赔单证不完整的,应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不得反复或多次要求被保险人补充资料,借机拖延保险理赔。

第四,责任核定。保险人在认定索赔单证的完整性后,应对索赔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索赔单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应以及时核定为原则,受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期限的拘束,不能久核不决。

保险人通过责任审核,认为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明确说明拒赔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可以声明保留以其他未发现的理由拒赔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有多种拒赔理由,但在通知书中仅说明了部分理由,则在其后的诉讼中以及诉讼外的抗辩中,保险人只能以其说明的理由进行抗辩,不得以其他理由进行抗辩。保险人如果在拒赔通知书中不说明任何理由,则不构成拒绝赔付。拒赔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通知即使说明拒赔的依据和理由,也不构成拒绝赔付的有效通知。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赔款给付。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之间或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保险金的领取发生纠纷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金提存,待纠纷解决后,再由有权领取的人领取。

第六,争议解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遭到保险人的拒绝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法接受保险人的赔付方案,双方因此发生理赔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提取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诉讼时效的期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和解解决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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