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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规则,该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与目的

保险合同的解释即保单的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时,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分析和界定。

保险合同条款的模糊,即保单条款出现异议,主要有三大类情形:语义不确定、编排含混和外部信息引发歧义。合同语义不确定包括字义模糊、词义模糊和句法模糊三种情况。合同结构编排含混即合同结构不清晰的情况,“多发生在保单中除外责任条款的位置不适当,不足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结果误导了或未能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外部信息即合同以外的信息,如投保人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那里收到有关保险的信息,可能与书面保单条款不一致,导致合同含义模糊。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合同双方订立新的合同,以代替旧的合同,而仅仅是为了澄清和确定模糊的合同含义,落实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排除欺诈性的权利主张。“法官不能挖空心思去制造歧义,这是一项确定不移的法律原则”。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

文义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或词语,应当按照其通常的含义解释。其基本标准是: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义,即如果词句有普遍接受的含义,则应当采纳此种含义;技术用语按照技术含义,即技术性的条款应当按照该技术领域内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如“暴风”“暴雨”等词语系技术用语,并非指很大的风或雨,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暴风是指风力17.2米/秒以上的风;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www.xing528.com)

2.目的解释规则

目的解释是指应从签约背景、条款上下文、合同整体等方面,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以探明当事人订约的真实意愿,确保这种意愿的实现,而不应拘泥于条款中的片言只语,孤立地进行解释,更不能曲解合同的条款,歪曲当事人的真意。

当保险合同正文上的条款、边页上的条款和附页上的条款出现矛盾,或构成保险合同的一套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因笔误等原因产生矛盾时,法官应遵循目的解释原则,确定以哪一个条款或词语为标准,何者具有优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的顺序:第一,手写的措辞优于打印的措辞,打印的措辞优于铅印的措辞。印刷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铅印好的,然后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的时刻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第二,单独协商或额外增加的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附加在保单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边页上的条款,保单边页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正文中的条款。为了防止产生争议,保单中常常规定,当保单的普通条款和附注的特别条款有矛盾时,以附注的特别条款为准。如果存在几个附注条款,或者在综合保险的情况下,存在几个不同的承保约定或保险责任,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保险合同中会规定一个“首要条款”。首要条款中的规定优先于任何与之不符的其他条款。第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第四,当保险单与投保单、暂保单等文件不一致时,投保单具有优先的效力。

3.不利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通常属于格式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因此,不利解释规则又称为不利于保险人的规则或异议解释规则,是指“如果合同条款能够合理地做出一种以上的解释,那么,法庭将采用较为不利于该条款拟定方、而较有利于仅仅是该条款的接受方的解释”。“法庭的出发点是:造成含义模糊的一方应该对这种‘含糊’情况负责;同时,需要防止造成‘含糊’的一方利用这种含糊,并期望法庭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规则,该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上,一些法官置其他解释规则于不顾,将不利解释规则作为唯一或首要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违背了保单解释的基本目的。正确的做法是,保单异议应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应通过法律条文确认异议解释原则的第二位解释规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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