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条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可知,政府债券的发行虽然不归《证券法》调整,但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却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第四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因此,政府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应遵守证券法关于证券信息披露、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欺诈客户等相关规定。
(一)中央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根据国债流通与否,国债可分为可上市国债和不可上市国债。不可上市国债是指不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买卖的国债。这种国债的购买者是债券的最终持有人。不可上市国债主要包括储蓄债券和专用债券。储蓄债券是指专门用于吸收居民储蓄资金的债券,它是不可上市国债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可上市国债,也称可转让国债,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和银行柜台)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国债。各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大都是可上市国债。可上市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债券、预付税款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数化债券、通货膨胀保护债券。其中,国库券和中长期债券是比较常见的可上市债券。国库券是指中央政府为解决年度内预算资金的周转失灵而发行的债券,它是短期国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它的发行不是为了弥补跨年度的预算赤字,而完全属于国库收支的正常调剂,故被冠之以“国库券”之名。在国际惯例上,国库券通常是1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我国过去曾发行过10年期、5年期和3年期国库券,自1995年之后,我国财政部遵从国际惯例将1年期以上的“国库券”更名为国债,这样,我国目前国库券的期限为1年以下。在中长期国债中,中期债券的期限通常为1~10年,长期债券的期限为10年以上。在国债市场中,短期国债属于货币市场的工具,中长期国债属于资本市场的工具。
我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在我国实践中,通常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国债发行事宜。根据《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通过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将承销国债分销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记账式国债自上市日起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财政部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规定,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财政部于招标日日终前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当期地方债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地方财政部门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发行费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发行费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足额入库报告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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