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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股票交易是指投资者之间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股票进行买卖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股票上市交易进行规范,其中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符合证交所交易规则的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一)股票上市交易法律法规政策

股票交易是指投资者之间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股票进行买卖的行为。

目前,我国调整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和《公司法》。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股票上市交易进行规范,其中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定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等。

(二)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做市商制度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据此,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非集中竞价交易主要有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做市商制度。

1.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所有参与股票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内以这种方式买卖股票,是股票交易的核心,通过这种方式可得出公平合理的股票价格。目前,我国证券集中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①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证交所交易规则的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经交易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交易所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核心是不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撮合,而是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买卖价格,达成一致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申报,由该系统完成“一对一”式的成交。

在证券交易中,当单笔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或者交易金额太大时,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则会对证券市场及交易本身产生不利影响。虽然集中竞价交易能够有效地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但集中竞价也受制于某一时刻股票的供求关系影响,当单笔交易规模很大时,股票的卖方或者买方就会发现集中竞价也有不好的地方,市场上的供求平衡会被这个大订单打破,大订单本身会影响到市场的价格,从而提高交易者的成本,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为了提高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大宗交易的流动性、提高大宗交易的撮合率、降低大宗交易的成本、减小大宗交易对市场稳定性的冲击,证券交易市场一般都建立了专门的大宗交易制度:以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为基础,对大宗交易的撮合方式、价格确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

大宗交易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撮合,而是采用议价协商方式,即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买卖价格,达成一致,之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申报,由该系统完成一对一的成交。简言之,大宗交易就是指交易量或交易金额巨大的证券交易。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④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 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又称为双边报价制度或者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如证券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制度。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被称为做市商(Marketmaker)。

相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来说,在做市商制度中,投资者的买卖请求并不直接配对成交,投资者无论卖出证券或者买入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进行交易,买卖证券的双方并不直接进行交易。通俗地讲,作为卖方的投资者将股票卖给做市商,做市商再把股票卖给投资者;作为买方的投资者从做市商手中购买股票,做市商再从卖方投资者手中买股票。简言之,投资者通过做市商这个平台实现证券的交易,投资者彼此之间并不发生直接交易。

(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证券的交易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该条中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目前主要有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和证券信用交易。

1.证券现货交易

证券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证券现货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证券现货交易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在国际上,证券现货交易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为了防止时间间隔过长而影响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即当日进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即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营业日办理交割;例行交割,则依照交易所规定确定,往往是成交后5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2.证券期货交易

证券期货是与现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远期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就是指证券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即未来购买或卖出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远期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交易行为。(www.xing528.com)

证券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股票的标准化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合约指定数量和约定价格的金融资产。期货交易以期货合约为标的,因而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交易的交割具有远期性。期货交易是一种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在买卖双方成交后并不进行现实交割,而是在合约中规定于未来一定时期内进行交割,并且该交割期限一般比较长,在此期间,买卖双方都意图通过自己对股票市场行情发展情况的预测寻求收益效果。为了避免实际交割的损失,期货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既定交割期限到来之前,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反的买卖行为进行对冲,以获取一卖一买或一买一卖间的价格差益。因此,在期货交易中,最后进行实际交割的比例很小,大部分是通过对冲免除到期履约责任。

3.证券期权交易

证券期权交易是指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权利的交易。期权交易是西方证券市场中非常流行的一种交易策略。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形式。

所谓期权,是指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它是一种根据与专门交易商签订的契约,规定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按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商品的选择权。简言之,期权是一种买卖选择权,即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商品的权利。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为买进期权,也称为点叫权,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协议持有人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买入证券的权利。在这种交易方式中,期权购买方往往预测股票价格会上涨,将来可能获利。看跌期权,又称为卖出期权,也称为投放权,是指交易者买入一个在一定期限内,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卖出证券的权利。在这种交易方式中,期权买方预测股票市价将来会下跌,看跌期权一般只是在股票行市跌落时使用。期权交易降低了股票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能够刺激股票交易量的增长,活跃股票市场。

4.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信用交易是建立在借贷基础上的证券交易方式。其基本要求是:①投资者应事先向证券公司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须是保证金交易,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称为保证金交易;②投资者可以按一定标准向证券公司借款或借券从事股票交易;③投资者应按期返还借款或者同等数额的相同股票,并支付一定利息;逾期不还,证券公司有权处分其保证金。

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

(1)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部分自由资金做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股票,等到投资人卖出证券后,用其得到的金额来支付融资的本金和利息费用。融资交易通常使用于投资者看涨股市时,简言之,投资者认为股票将会上涨,想赶快买股票但手中缺钱,由此就产生了融资的需求。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必须寄存在证券公司处,当该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将以高价向市场抛售,取得差价收益。如果市场股价的走向与投资者的预测相反,则投资者将遭受损失。

(2)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卖出,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再买入同种类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融券交易通常使用于投资者看跌股市时,简言之,投资者认为股票将会下跌,想赶快卖股票但手中没股票或缺股票,由此就产生了融券的需求,即从证券公司借来股票出售。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借入股票抢先卖出,等到股票价格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低价买进该股票还给证券公司,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当然,如果投资者预测错误,股票上涨的话,投资者将遭受损失。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活跃股票市场、扩大股票市场的资金容量和证券容量、创造公正市场价格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优点,但投机性较强,存在着很大投资风险,因此,各国法律都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设置了合理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以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特定主体股票交易的限制

1.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1)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证券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也不得以化名、假名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

4.短线交易及公司的归入权

《证券法》所规制的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等内部人,在法定期间内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又卖出,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又买入的行为。短线交易的行为必须是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为,即一组方向相反的买进和卖出行为,或者先买后卖,或者先卖后买,否则不能构成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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