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销的含义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承销协议,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行为。简言之,承销就帮助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这里的证券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商。在我国,承销商由证券公司担任,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承销商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不允许个人或合伙组织担任。
(二)股票承销的方式
1.代销
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就股票代销而言,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行人是被代理人,证券公司是代理人,根据代理的基本法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换言之,证券公司的责任是在承销期内尽力销售股票,期限届满时能销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相应地,证券公司收取的承销费用就比较少。对发行人来讲,采取代销的方式发行股票,发行费用比较少,成本比较低,但发行失败的风险比较大。股票代销方式通常适用于知名度高、信用等级高、市场信息充分并相信股票能在短期内顺利售出的发行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包销
股票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整体而言,在股票包销中,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相对于股票代销,发行人没有发行失败的风险,但承销费用很高,发行成本较高。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1)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一次性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全部股票,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投资者出售的承销方式。在法律关系上,全额包销中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关系。发行人是卖方,证券公司是唯一的买方。证券公司买入股票后,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投资者销售,如最后无法全部出售股票,则未出售风险由证券公司自己承担。所以,这种发行方式可以保证发行人及时得到所需资金,而且还不必承担市场风险。当然,由于证券公司承担了全部发行风险,因此会要求发行人支付较高的承销费用。(www.xing528.com)
(2)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按照承销协议,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售后剩余股票一次性购买的承销方式。在余额包销中,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承销期届满为临界点。在承销期内,二者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义务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全力销售股票。在承销期满后,证券公司一次性购买剩下的股票,此时,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由于包销方式能将股票发行失败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证券公司,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发行风险,因而这种承销方式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时适用最广的承销方式。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包销方式。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承销团承销
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所谓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的承销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承销团承销的优势在于,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股票,由承销团承销,可以分散发行风险,同时也可以集合各个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共同向市场推销,有利于迅速完成股票发行,确保发行人筹集巨额资金。承销团是一个临时性机构,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分承销商组成。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四)发行失败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发行失败只存在于股票代销中,因为在包销方式中承销商购买全部股票,发行人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证券法》中设置的发行失败制度,能促使发行人和承销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价格。如果其价格定得过高,则可能因为无法售出足够的股票而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这既有利于促成股票发行的合理定价机制,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减少承销商承销的风险。股票发行失败时,投资者已经认购的那部分股票也不能上市流通,而必须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收回,同时补偿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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