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组建开发银行的目的是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的宏观控制能力。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全资拥有,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财政部负责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①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②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③财政贴息资金;④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⑤经国务院批准,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⑥向国外筹集资金;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1)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
(3)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上通行的运行机制进行。(www.xing528.com)
(4)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分工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原则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上。
(5)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确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的业务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家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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