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而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该制度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接管的目的则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但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同时,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而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改组等措施。该制度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接管的条件和目的。其条件必须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接管的目的则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但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商业银行须遵守相应程序:
1.做出接管商业银行的决定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和接管期限。同时,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www.xing528.com)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届满,中国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3.接管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