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要求:①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⑤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应会计准则。
(二)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www.xing528.com)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5)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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