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义上,商业银行主要靠存款人的存款生存。可以说,负债经营业务是所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特点,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一)对储蓄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有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涉及银行为存款人保密的问题;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直接涉及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
(二)对单位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从事的单位存款业务的法律形式为单位存款合同。单位存款合同又称结算合同,具体做法是,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将现金存入该账户,银行根据存款人的委托,及时地办理代付、代收款项,并按规定支付客户存款的利息。单位存款合同的种类单一、但关系复杂。存款合同涉及银行和收款单位之间、银行和付款单位之间、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关系。开户银行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开户银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客户处于平等的关系,享有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开户银行根据法律授权,负有对客户进行货币管理和结算监督的职责。因此,单位存款不实行存款自由原则。
(三)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制度(www.xing528.com)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不致因大量贷款而影响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
除了要求商业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外,为了进一步确保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清偿能力,中央银行还规定,从1988年起专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备付金,同时专业银行内部还要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备付金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
(四)支付本金和利息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商业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即使商业银行破产,根据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也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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