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防范和控制风险来保障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和融通,能够满足客户的提存、借贷的需求。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即获取利润。该原则是商业银行得以正常运营的基本要求。
2.自主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平等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商业银行处于什么地位,其在与客户业务往来时,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要求,不得强迫。(www.xing528.com)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①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存款;③存款利率的知情权;④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取得权。凡属法律规定的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都有责任保障其不受侵犯。
5.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从事银行卡业务;⑪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⑬提供保管箱服务;⑭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另外,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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