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中央银行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有权发行货币;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货币信用业务,提供票据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管理国库、黄金、外汇储备,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在这些基本职能外,各国中央银行还被赋予了其他职能,如反洗钱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以下职责: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经理国库;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了以上职责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承担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
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反洗钱局,全面履行反洗钱职责。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进行反洗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对于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其本质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归属于银监会的监管,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系统的管理及反洗钱等工作的需要,因此,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也同时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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