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角色及职能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角色及职能解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买卖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参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买卖。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角色及职能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其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在货币政策、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

(一)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多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通常认为,各国对货币政策目标有不同的选择,既有单一目标,又有多重目标。但一般情况下,一国的中央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主要是货币(或物价)稳定,并以此为手段促进经济增长。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即所谓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外汇;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其中,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库存现金;二是按一般存款的一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存款,即法定存款准备金;三是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称为超额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存款准备金是指法定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规定交存准备金的范围、存款准备金率及惩罚方法来影响投放市场的货币供应量。要求交存的存款准备金的范围越大,或者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商业银行可以用于创造信用的货币和创造的派生存款就越少,从而减少了货币供应量;反之,则增加了货币供应量。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核心地位的利率,其变动会引起其他利率如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利率的变化。中央银行在确定存、贷款利率时,一是贷款利率要高于金融机构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成本,以利于抑制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存款利率要高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低于其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平均利率,使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处于盈亏临界点上。

所谓贴现,是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行为。再贴现是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中央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有时也包括调整贴现票据的种类)来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调低再贴现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得到更多数额的资金,从而增加货币供应量;反之,则减少货币供给。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其对社会货币供应量的调节机制与再贴现相同,即中央银行通过对再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的规定,调整基础货币的投放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www.xing528.com)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和外汇的活动。中央银行买入证券和外汇,意味着向市场注入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应量;反之,则减少货币供应量。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是通过同金融机构的交易进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从财政部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而应在国债二级市场上买入、卖出国债,这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债为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是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不是弥补财政赤字。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债二级市场上进行国债买卖的对象只能是其认可的“国债一级交易商”,而非所有参加二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买卖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参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买卖。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①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②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③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④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⑤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