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一样,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须遵守以下规则:
1.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数量庞大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在金融法秩序中的位置是不同的,它们之间具有位阶结构,在出现规范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具体而言,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位阶结构如下:宪法位阶最高,其次为法律和立法解释,下面依次为金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金融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具有补充性,它没有独立的位阶,其效力等级依附于被它解释的法律。就是说,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那么它的司法解释效力的位阶就同这个法律相等。
法律的位阶只是表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价值评价冲突时,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背。在不存在这个问题时,如果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都可以适用于特定事实,但同时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时,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通常不是对某个具体规范的适用,而是对散布在法律秩序的若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规范的适用。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www.xing528.com)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普通法与特别法是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一般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调整某一领域一般的社会关系,而特别法则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某一领域中特定事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对于同一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特别法法律规范与普通法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特别法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如《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发行涉及相应合同,则其规定优先于《合同法》中的一般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关于银行的监督管理规定优于《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再如《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及机构的规定,则其规定优先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和机构的规定,但如果《商业银行法》没有特别规定时,则适用《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之间、同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间、同为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在特别法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则适用普通法。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并非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而是指在适用中如何运用相应不同的规则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