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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权分析-民法应用实训教程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其请求权的基础是李某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此,李某应当阐明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权分析-民法应用实训教程

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其请求权的基础是李某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为此,李某应当阐明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支撑李某诉讼请求的理由应当考虑:第一,对李某有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 《婚姻法》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李某将黄小某带到身边照顾和教育,履行监护职责,符合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相反,黄某自2012年底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后,至今未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第三,根据我国 《婚姻法》 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黄小某上寄宿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共计71 194元 (26 194+42 000元=71 194元) 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黄某承担50%,即35 597元,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父母的需求。黄小某不满10岁,由母亲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发育成长,且厦门寄宿学校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均优于福建漳州的条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第五,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子女的成长,学习费用必然增加,我国 《婚姻法》 第37条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黄小某现在上寄宿学习,每月学习费用970元,住宿、伙食费每月2000元。要求黄某对黄小某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仅仅是黄小某每月学习住宿伙食费用的三分之一,是黄某月工作的四分之一,大部分生活费用由李某承担了,合情合理。完全符合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裁判标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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