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法分则:法理研析与辩护词争论

刑法分则:法理研析与辩护词争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张扣扣案的辩护词,网上的争论极为对立。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属于国家应当法律援助强制辩护的范畴,本案即是如此。除此以外,其他的辩护争议难以构成可导致程序性制裁的无效辩护。张扣扣案的辩护词还反映了不少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这对预防未来的犯罪颇有意义。有观点认为该辩护词过于煽情,涉及了过多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因素。对该案辩护词的争议,也集中反映出法庭辩论所遵循的思维与犯罪学思维的不同。

刑法分则:法理研析与辩护词争论

被告人张扣扣的辩护人邓学平律师曾在网上展示出本案的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该辩护词洋洋洒洒上万字,分为“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派遣通道”“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社会基础”“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五部分,引用历史文学、英美法格言犯罪学知识等,全面剖析了张扣扣犯罪的成因,充满感情,令人动容。在这篇辩护词中,张扣扣被塑造为因母亲遇害而复仇的形象,符合民间认可的价值,其犯罪是情有可原的。与本案公诉词规范论法不同,辩护词多出了更多情感内容。

关于张扣扣案的辩护词,网上的争论极为对立。赞赏者认为,该辩护词内容丰富,有文采,有诗意,对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得很透彻。批判者则认为,该辩护词就根本没在点子上,辩护的要点都不是法律领域内的,各种法定情节都没有谈,只是在煽情,说给舆论听的,偏离了辩护的本意。无论观点如何,这些争论都肯定了辩护制度本身的价值,认为辩护应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这种认识非常有意义。

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控辩是否平衡、司法是否公正、底线能否坚守。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体现出该国的文明水平;而辩护能否发挥作用,又是这种态度的直接检验。辩护权的行使包括被告人本人行使、委托辩护人行使和国家强制为一些对象行使,具体称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大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属于国家应当法律援助强制辩护的范畴,本案即是如此。也就是说,如果张扣扣本人不愿委托辩护人,则国家会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其辩护。

我国的刑事辩护业务并未做到全覆盖,仍有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现在不仅要推广刑辩业务的全覆盖,让任何被告人都有获得专业人士法律帮助的机会,还要律师进行实质辩护,切实起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这便是有效辩护。有效辩护理论已被我国逐渐接受。

有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了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有效辩护原理来源于英美法系,从“无效辩护”引发,即如果认定行为属于无效辩护,则可以认定属于程序违法,甚至引发发回重审的效果。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任何人被指控时都应有权利获得实质、尽责的辩护,辩护不是“走过场”,如果辩护权都无法保障,被告人最后的机会就彻底丧失,法律的底线也就攻破了。2013年,北京市就发生了由于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和过错,而导致一审判决被上级法院作为“无效辩护案件”发回重审,同时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协会律师协会以及有关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职业行为的监督规范”的案例。[3]该判决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要认定构成无效辩护,条件要求很严格,根据美国的经验,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①律师辩护行为存在严重缺陷,如律师从来没有进行过刑事辩护业务,当庭与委托人发生辩护观点冲突等;②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受到了法院或者公诉机关的阻碍。除此以外,其他的辩护争议难以构成可导致程序性制裁的无效辩护。上述情况都构成了实质上未行使辩护权的情况,本案显然都不符合。当然,尚不能说我国完整引入了有效辩护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状,还有辩护尚未全覆盖、委托人对无效辩护举证困难的现实,无效辩护制裁的引入落实还不现实。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张扣扣案的这份辩护词到底是否属于有效辩护,这种辩护是否尽职尽责?

辩护词的受众和目的究竟是什么?刑辩律师在庭上竭尽为当事人服务,希望当事人获得无罪或轻缓的判罚,他直接面对的是法官,不是对方公诉人。辩护词不是比拼接受的人数,也不是为了让旁听群众接受,而是为了说服法官。法官是案件的裁判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应受外在其他影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判决。对法官裁判有帮助的是法律层面的从轻从重处罚的分析,对任何事实的论证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演讲词面向公众,希望获得共鸣。演讲效果的好坏,从听众的在场反应和事后反馈可以看出来,听众是否接受、有无支持、声浪高低,事后对演讲内容的评价,都直接决定了演讲的好坏。(www.xing528.com)

在张扣扣案中,有大量被这份辩护词所打动的人,因为该辩护词已经触及了人性中最为柔软又最为珍贵的部分。辩护词的内容涉及面广,对广大读者产生了“共情”效果。张扣扣案的辩护词还反映了不少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这对预防未来的犯罪颇有意义。虽然它可能未直接针对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是这种“找原因”的做法,对于社会大众和法治宣传都是有益的。

有观点认为该辩护词过于煽情,涉及了过多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因素。实际上,这些内容的探究另辟蹊径,有必要。犯罪的生成不都是单因素的,不应让一人承担犯罪的全部罪责。实际上,张扣扣行凶是复杂的多因一果,包含了为母复仇、工作不顺、社会机制等众多因素。分析该案的生产因素,正是希望在责任分配上找突破口,让张扣扣承担起他该承担的部分,而不是让其成为社会矛盾的“替罪羊”。

对该案辩护词的争议,也集中反映出法庭辩论所遵循的思维与犯罪学思维的不同。法庭的裁判思维仍然限定于从事实到规范,而事实的认定又需要依靠完整的证据证明。在事实认定以后,规范的论证选取一板一眼,在已筛选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定罪量刑。而犯罪学特别重视考察犯罪产生的成因后果,注重犯罪诱发的社会因素。所以,这类探究会呈现出犯罪人的个人成长环境、被害方的责任、世俗环境的影响、民众的观感等各方面内容,个人责任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与传统上追究犯罪者的个人责任的观念有一些不符。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刑法中与团体责任相对,它的进步意义体现在反对株连。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其意志支配了行动,对其个人归责就是为了抑制其任意,让其施行合规范的理性选择。它的意旨在于自己的行为自己担,不让非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坚持个人刑事责任不意味着犯罪的产生均完全是一个人的“锅”,不探究事情背后的“真相”,不寻找原因,就会有一个个悲剧继续重演,一个个张扣扣再次出现。

有效辩护的评价可以从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两个维度来进行,其中行为标准主要评价辩护律师资质可靠性和辩护行为的规范性,结果标准主要考察律师辩护的诉讼效果。本案中张扣扣的律师显然符合有效辩护的行为标准,就结果标准看,他选择的不同策略并未削减法规范论证的可能性,至于最终被告人能否获得“满意”的判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司法环境、司法机关是否配合、刑事政策的考量等。由此观之,张扣扣案的辩护词只是侧重角度不同,并非没有为当事人获从宽处罚努力,这是辩护的另一套思路而已。

再来看公诉方。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国家公诉出现的意义就在于国家统一进行追诉,而不允许私人了断。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损害了社会关系,破坏了国家安定。从同态复仇到国家统一裁判标准,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公诉的目标是诉的成功,既然选择了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就要紧紧围绕着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各种构罪情节进行,与此无关的法外事由不在诉的考虑之内。公诉意见是国家机关的整体意见代表,要求冷静沉稳。因此,总体上看,虽然风格差异很大,但本案的公诉意见和辩护词都站在本方立场,正确履行了各自职责。公诉意见选择回避为母报仇这一原因,有说理不够充分之嫌;辩护词过于感性复杂,不利于法官集中焦点。当然,就辩护人邓律师所说,网上传的这篇辩护词是他专门发布并书面提交给法庭的,在法庭上发表的主要还是围绕法律争点进行分析,这就做到了综合兼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