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法新要求下的轻判案例:耍猴艺人交通违法案无罪判决解析

刑法新要求下的轻判案例:耍猴艺人交通违法案无罪判决解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入罪要谨慎,出罪则不需那么死板。与此案近似,一起“耍猴艺人异地演出被控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经过二审审判,最终被判处无罪。该案一审判决构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二审认定无罪,理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罪量要素的运用也属实质解释的一种方法。其实,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本身的解释就能为行为出罪,更符合立法目的,在这方面应该提升司法官的能动性。

刑法新要求下的轻判案例:耍猴艺人交通违法案无罪判决解析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引起舆论关注、民众观感与司法最初判决差异巨大的案件,比如,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天津气枪大妈案、深圳鹦鹉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是行政犯,都是民众第一感觉无罪,一审全都判了刑的案件。

这些案件在审理中涉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问题,涉及大众观感与案件定性如何协调的问题,解决他们的关键不在于司法机关觉得自己“依法”办案就依法了,而是要看“法”是什么,如何解释适用法,如何保障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社会处在大变革时期,民众的认识也在与时俱进。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唯法条是从,是缺乏司法能动性、不愿思考的表现。当刑法依赖症变成条文依赖症,入罪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司法工作人员争的是法理问题,而普通人、特别是被卷入案件中的当事人却直接会受到自由威胁,耗费生命年华。

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入罪要谨慎,出罪则不需那么死板。经典的罪刑法定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重在保障避免不合理的入罪,对于出罪则没那么多限制。更何况,有些案件的入罪并不合理,是没有仔细分析犯罪保护的法益本质造成的,是没有处理好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导致的,这样下去会最终影响到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www.xing528.com)

司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办案子久了,专业技能不断提升,经验不断积累,但正由于这样,容易对案件形成“潜意识”,即以前类似案件怎样办理,这次就怎样办理;或者案子已经都办到这个程度了,只能进行下去;或者白纸黑字的条文是唯一依据,违反了就得入罪。这些思路延续下去,实质上影响了案件裁决过程,并容易形成僵化的结论。司法官的办案思维有时会与常人思维产生抵触,这与专业无关,而跟惯性有关。跳出来回归普通人,有时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与此案近似,一起“耍猴艺人异地演出被控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经过二审审判,最终被判处无罪。该案一审判决构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二审认定无罪,理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的方法都是认定行为人表面上已符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罪量上达不到构罪的程度,通过情节来出罪的。对罪量要素的运用也属实质解释的一种方法。其实,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本身的解释就能为行为出罪,更符合立法目的,在这方面应该提升司法官的能动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