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于欢防卫案及相关启示

于欢防卫案及相关启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一审,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该案被媒体曝光,全社会关注度提高,法学专家也参与了讨论;之后二审,于欢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防卫过当,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比如,本案中,于欢当时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自由出入;警察到来后,为什么会出门;被害人受伤当时有多严重,是怎样到达医院的。

于欢防卫案及相关启示

本案一审,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该案被媒体曝光,全社会关注度提高,法学专家也参与了讨论;之后二审,于欢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防卫过当,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这一相差悬殊的判决与当年的许霆案类似,都在于一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天理、国法、人情,而僵化理解了法律

刑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相较于法律的适用更重要,事实情节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比如,本案中,于欢当时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自由出入;警察到来后,为什么会出门;被害人受伤当时有多严重,是怎样到达医院的。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进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

本案一审之所以判得重,是因为当时没有认定行为的防卫性质,直接以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出现这样的结果,与上述的附加在正当防卫中的条件过多有关,还与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结果有关。正当防卫特别是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单看后果,是严重的。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只有后果一项,认定行为性质时必须全面,特别注意比较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手段,侵害结果与防卫结果之间的联系。

我国以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率很低,是因为实践中存在不少潜在的误区,这些误区并没有写在法律中,却实际上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成为其作出裁判时的内心判断标准。这些误区主要有:以损害结果定性、行为人携带有凶器就认为其有伤害的意图、相互斗殴一律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分不清防卫不适时与防卫过当。以损害结果定性,会偏袒所谓“被害人”,限缩防卫过当的成立空间;分不清行为的不同阶段,“胡子眉毛一把抓”,就无法还原真实的情况,无法实现实质正义。(www.xing528.com)

司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尽量站在多个视角思考分析问题。法律人拥有专业知识,是法律的维护者,同时法律人不能脱离日常生活,应了解生活的真实;案卷看久了容易陷入惯性思维,以往的判决惯例似乎成了应然的追求。过去怎样做,现在不一定也要这样做。个案的特殊性包含了个别正义的要求,背后所彰显的是基本的人性。如果作为行为人,“我该怎么做”,这是司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应拥有的思维。法律人不要只做法律的“工匠”,要做解决问题的“高手”,要成为维护实质正义的最后一环。正如本案中,当我们面对多人的纠缠,面对多人对母亲的侮辱,又怎么能够忍气吞声、理性思考如何遵守法律呢?在那样的环境下,若还要求没学过法律的当事人去仔细衡量自己行为如何最恰当,去考虑是否保持理性,显然要求过高。

在舆论的应对和处理上,司法机关应该更注意倾听“实际民意”,也就是重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键点到底在哪儿。正当防卫的认定背后涉及的是公权力和个人权利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分权问题,事事都等待公权力机关解决必然导致个人权利的限缩,甚至在紧急关头会让当事人瞻前顾后。民众关心的不是具体案件细节,而是在底线突破时,公权力机关能否及时制止,公权力机关能否成为守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令人欣慰的是,从于欢防卫案的改判开始,到后来的昆山于海明案,再到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敢于及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后续案件最终都被撤销或者作不起诉处理;改判后的于欢案也成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就表明,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了以前办案的局限,越来越认识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初衷。正如有学者阐明的,国家刑罚权的适用不是万能的,为了避免刑罚适用的真空,国家才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由此决定了防卫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要性和伦理上的合理性。[7]只有让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沉睡”,见义勇为者不再寒心,正义不再委曲求全,“纸面上”的法条才能真正指引民众行动。只有这样,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才能逐步提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