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以《刑法》第20条为依据。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即可,并没有对能不能使用凶器有要求。传统上,一方准备了凶器,最多反映出行为人可能有侵害意识,而没有防卫意识。这只是对防卫要件的具体检验,并未成为普遍性的要求。即便防卫人使用了凶器,对方没有使用凶器,只要符合防卫的要件,仍可构成防卫行为。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当时的情形是,22时22分,警察朱某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
本案中,于欢随手拿起的是桌上的刀,该接待室是他们一方的,于欢对其布局物品摆放都很熟悉,当时拿起刀非常自然,就是面对威胁时的“随手”,不是预谋。即便该刀比较长,杀伤力大,也不能说明于欢具有强烈的伤害意识,因为其身边只有这把刀可用。从上述情况看,在对方接连挑衅,于欢持刀也进行了警告的情况下,对方仍然不依不饶,继续逼近阻拦,这时于欢才进行反击,是迫不得已下的行动。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就认定于欢方无理或过当。因为对方虽没有武器,但人多势众,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方对于欢这方有很大的法益侵害,仍然伴有危险,是对方诱发了于欢的反击。在这时,于欢采用任何的防卫手段,拿不拿刀,只要符合防卫的要件,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www.xing528.com)
在理论上,正当防卫首先是违法阻却事由,应进行客观判断。客观上起到了阻止不法侵害效果的,就不是违法行为,就是正当的。结果无价值论者甚至主张,没有防卫意图的偶然防卫行为,也是正当防卫。即便按照我国传统通说,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意图,也不意味着行为人不能同时具有侵害意图,更不能直接就此解释为防卫人不能使用任何器具。
至于在实务中,有些办案人员附加条件的做法,是惯常经验的延续,是不符合正当防卫本质的。他们认为使用了刀具就有了侵害意图,这种论证简化了复杂的事实,限制了公民的防卫可能。我们不能要求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还能理性思索使不使用刀具,对于普通人,在当时一切能够阻止侵害行为的东西都可以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