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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反恐经验:伦敦、巴黎、纽约的启示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伦敦、巴黎都属于世界级大都市,都是首都,纽约虽不是首都,但是全球重要城市,人员密集,是世界的经济中心之一。水利设施、通信设施以及交通设施等对城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城市也可以根据情报信息与日常状况向公民发布日常反恐等级信息。恐怖分子的行径令人发指,危害巨大,理应遭到全社会谴责。希望有效、有针对性的反恐策略能够继续保持,维护我国稳定的安全形势。

大城市反恐经验:伦敦、巴黎、纽约的启示

当下的恐怖主义活动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如恐怖人员流动性增强、网络恐怖主义兴起、“独狼式”恐怖袭击频现、恐怖活动资金来源多样、策略更加狡猾等。为此,反恐行动也要随之升级。昆明“3·01”暴恐案就发生在昆明这一区域中心的省会城市,多民族聚集,还靠近边界。这类大城市的反恐有特殊性。世界大都市伦敦巴黎纽约的反恐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伦敦、巴黎都属于世界级大都市,都是首都,纽约虽不是首都,但是全球重要城市,人员密集,是世界的经济中心之一。这些城市通过反恐法案、基础设施分类安保、建立恐怖分子数据库等多重手段,建立起立体式的反恐网。总体上看,我国大城市反恐措施可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防范有重点。其一,重点时间防范。节假日如春节、国庆黄金周、春运前后等应作为重点时间防范。公安机关应与重大活动负责人联系,共同负责好安保工作。其二,重要地点防范。目前我国对交通系统,政府部门防范已然到位,但在其他敏感及其他脆弱地点防范有所疏漏。一些开放式景区由于客流量大,安保脆弱,易于进出等特点应得到格外关注。重要基础设施所在地应加强巡逻。水利设施、通信设施以及交通设施等对城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口密度大的小区也应同样注意。如很多城市都有大型聚居小区,规模的扩大使得风险也提高了。大型活动商业区,如大型商场等地均应加强巡逻,防止恐怖分子袭击。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应确定并备案,在此基础上,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人员密集、标志显著、重要安保区域都属于重点目标,都应当同步协调,加强反恐力量。

第二,全民共反恐。其一,建立民众反恐教育机制。通过分发反恐小册子,发布反恐宣传片,组织反恐演习活动,开展讲座等方法普及反恐知识以增强民众遇到紧急状况的处理能力。这种普及工作能深入群众,让大家“自愿、乐意”参与进来。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民众识别恐怖分子以及避免危险状况。其二,要建立健全民众参与与互动机制。当前,民众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举报:包括110电话举报、微博私信举报、邮件举报以及去公安局举报。举报途径可以更加便民化,以有效避免因错过最佳时机举报而造成的麻烦。可以参考纽约市警方单独研发一个APP,这样有利于保护民众隐私,同时也方便执法部门汇总。也可以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通微信、QQ等网络举报渠道,方便及时发送照片与文字。此外,地方政府应定期举办回访活动来确定反恐工作开展是否顺利,需要如何改进等;同时鼓励民众积极现言献策,如哪些地方问题频发,安保比较薄弱,亟须进一步加强等。

第三,特殊时期,特殊处理。伦敦市警方设计了一个反恐等级表,大致分为:低级(不可能遭受攻击)、中度(存在遭受攻击的可能性,但总体上不太可能发生)、高级(遭受攻击有较强的可能性)、严重(极其可能遭受攻击)和至关重要(攻击迫在眉睫)。我国大城市也可以根据情报信息与日常状况向公民发布日常反恐等级信息。如若等级有所提高,可以配套采取相应的办法。比如,考虑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外来人口应办理暂住证、增加出入境检查,高速公路出入口增加安检程序、增加民警巡逻等。根据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我国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这能在有针对地在保障安全和维护正常生活间寻求平衡。(www.xing528.com)

城市反恐具有更突出的紧迫性,更现实、更严峻。城市反恐是整个中国反恐的重要领域,这就需要投入更大的力量,布局更细致的工作。只有在平时保持高度戒备,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城市反恐的点线面才能结合地更到位。

恐怖分子的行径令人发指,危害巨大,理应遭到全社会谴责。暴恐分子所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

我国一贯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于国内存在的恐怖主义风险,我们采取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多面出击,尽力消除恐怖犯罪的产生土壤。值得欣慰的是,紧挨边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经连续好几年未发生一起恐怖袭击,社会秩序整体稳定,这个整体向好形势依赖于各项有效政策的出台,还依赖于各级干部不折不扣的执行。希望有效、有针对性的反恐策略能够继续保持,维护我国稳定的安全形势。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治理,我国《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相关犯罪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完善,但是,我国关于涉恐犯罪的基础罪名仍然只是恐怖组织类犯罪,而非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本身目前没有被单独犯罪化。我国在未来的修法中,可以考虑专设实施恐怖活动罪,将恐怖活动行为单独定罪规制。因为,单独的恐怖活动已能彰显恐怖主义的主观危害,客观上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并引起恐慌,若只有达到恐怖组织的程度才能定罪,法益保护就显得滞后,证明上也更为困难。暴恐类犯罪的治理要提早发现、全面覆盖、不留漏洞,增设专门的实施恐怖活动罪符合这一要求,也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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