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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问题:法理研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案的最终判决,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帕提古丽·托合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本案适用的主要判罚。对其能适用的最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本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合适的。至此,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和实行者,均被找到并被判处了应有的刑罚。

刑法量刑问题:法理研析

本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该案造成的极为震撼的影响,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符合罚当其罪原则。

在我国仍然存有死刑的当下,死刑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历来是危害极为严重、性质极为恶劣的一类犯罪,对社会治理的打击是致命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维护人类文明的底线,更是保障每位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

根据本案的最终判决,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帕提古丽·托合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本案适用的主要判罚。

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三人未参与实际暴恐袭击即被抓获,那么,他们是否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呢?实际上,这三人都是本案的主犯、策划者,依斯坎达尔·艾海提还是恐怖组织的领导者、负责人,在整个恐怖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位特殊。没有他们三人的策划安排,该恐怖活动就不能如此顺利地进行。就一个犯罪集团来说,内部往往存在着明确的层级关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该集团的一切犯罪事务,不一定每次犯罪活动都自己前去参加。组织者是犯意的发起者,具体行动的谋划者,理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况且本案中,该三人再被抓获后,仍然保守秘密,毫无悔罪态度,主观恶性极大,恐怖主义的威胁仍未消除。因此,对其仍以死刑论处是合适的。

所以,他们看似是恐怖行为的非直接实行者,也是恐怖活动犯罪的主犯,承担着主要责任。在集团犯罪中,要根据内部的分工及实际所起的作用综合判断,而不以实行犯为首为单一判断标准。(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造成无辜群众死亡的人数多达31人。这种攻击是无差别、无源头的,那么对本案中的多名被告人适用死刑完全是合适的,不用刻意限制死刑的适用人数。

至于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完全是合适的。首先,她不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犯意不由其发起,应对其本人实行的罪行承担责任,不能让其承担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其次,该被告人已经怀孕,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只要是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怀孕的,一律不适用死刑。该规定体现了对怀孕女性的特殊保护,没有例外。再次,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方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亦属于死刑。所以对孕妇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能适用的最重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本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对于本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然应从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综合判断。这几个被告人全程参与了恐怖犯罪,在恐怖行动中表现积极。在共同犯罪中,完全可能存在多名被告人同时都是主犯的情况,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至此,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和实行者,均被找到并被判处了应有的刑罚。这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案终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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