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该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但当时法律上并没有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之后,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与恐怖活动人员等相关定义。2015年12月27日,《反恐怖主义法》通过,该法正式明确了恐怖主义的定义,并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反恐响应机制及反恐体系,厘清了法律之间的关系,建构起我国的反恐基本法。2018年我国又对《反恐怖主义法》予以了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1款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涉恐类犯罪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由这些罪名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规制不断堵截漏洞,严密法网,形成了从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到相关帮助行为、协助行为等一系列行为的规制体系。把相应的行为实行化、正犯化,使得涉恐犯罪的各类行为都有明确规制依据,不再依附于单一罪名,立法更符合实际需要,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坚持单一刑法典模式,定罪量刑都以现行《刑法》为基础,这种模式便于司法工作人员统一适用。
根据本案案情,当日的21时12分许,本案的5名被告人持刀,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开始,经站前广场、第二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寄存处等地,打出暴恐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整个过程是一场真实的“噩梦”,无数群众的肉体和精神遭受摧残,暴恐组织的罪行被暴露在全社会当中。(www.xing528.com)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符合其一就构成该罪。该罪名针对的是典型的犯罪组织,至于行为人在该组织中再实施的其他类型犯罪,一律数罪并罚处理。本案的几名被告人都是恐怖组织成员,有明确的分工,有人是组织、领导者,有人是参加者。他们形成合力,目的明确,就是为了造成大量普通民众伤亡,引发社会恐慌,实现卑劣的政治诉求。他们随意砍杀旅客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短时间内,他们共造成了31人死亡,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定性准确,界定合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