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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明造成案件定性差异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梁丽“捡拾”金饰案在法律定性上最值得争议的是对财产类犯罪的界分。从事实情况看,梁丽一方的说法与警方的说法并不相同,这些事实差异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事实不明造成案件定性差异

梁丽“捡拾”金饰案在法律定性上最值得争议的是对财产类犯罪的界分。当时本案经媒体披露后,先后有不当得利说、盗窃罪说、侵占罪说等几种观点。要厘清这几种观点的争议,首先要明确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即原有金饰是怎样脱离失主控制的,梁丽又是怎样获得其控制的,该行为是否属于占有。

从事实情况看,梁丽一方的说法与警方的说法并不相同,这些事实差异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关键事实不同,结论可能南辕北辙。案件的定性要建立在法律真实之上,要想分清是非,首先要厘清事实,特别是案发的位置、先后顺序、财物的大小、当时财物的状态等内容。

梁丽一方说,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她以为是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而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的说法,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视频显示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不存在梁丽所说的情况。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www.xing528.com)

以上差异对判断纸箱事实上由谁占有至关重要。如果原失主离开纸箱,隔了一段时间没有来取,且原失主已进安检口,从机场的运行实践推知,该纸箱已属无人要的财产。进入安检口表明原失主要乘飞机离去,显然不准备再要安检口外的物品了。此外,若物品的位置离垃圾箱很近,长时间未见有人领取的,从生活经验可知,该物品就属于无人占有了。而按照后来当地检察院的说法,纸箱是放在手推车上的,手推车就在值机柜台前黄线处,此处离垃圾箱很远,原失主离开手推车与被告人发现手推车的时间极近,那么该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推知,手推车上的财物还归原失主占有。就如同校园里的学生拿书包在食堂占座,即便其去窗口打饭,座位上的书包仍视为学生自己占有,而不是无主物或者由看到该书包的其他人占有。校园食堂与机场都属于公共空间,只不过,机场内的人员流动性更大,空间更开阔而已。

可见,关键事实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本案中的财物在失去控制时,由谁占有的问题,而这又关系到具体犯罪客观表现方式的认定,进而影响到犯罪性质的认定。

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术语,它强调的是没有合法理由的获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应当返还相关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是真正在路上捡到他人落下的钱财,就属于不当得利。盗窃罪与侵占罪都是《刑法》上的罪名,它们都依赖于对当时财物状态的确认,因此,在不同事实状况下,结论自然也不同。下文将主要依赖于事后查明的已确认的事实来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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