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最终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之所以影响大,是因为它发生在那个经济风云变幻的时代,且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治理的弊端。经济犯罪与腐败活动相勾结,暴露出了严重问题,足以警醒各级干部。这就告诉我们,犯罪的危害有扩散性,具有溢出效应,它不局限于侵犯本罪的法益,它与其他人的犯罪活动相连,会产生对全社会的危害后果。
远华案还见证了中加国际司法合作的开展。加拿大与中国之间并没有双边引渡协议,基于其国内法基础上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要求高、时间长,两国司法制度的差异导致加拿大对我国存在一定误解。即便这样,我国一直没有放弃努力,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加拿大相关司法程序,最终使赖昌星得以回国接受审判,这是多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对赖昌星的成功遣返表明,无论逃到天涯海角,犯罪人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有罪不罚”的历史必须终结。本案的巨大影响给所有外逃嫌疑人带去了震撼,做了亏心事在国外东躲西藏,内心承受煎熬,也不可能逃脱法律制裁,还不如早日回国接受审判。该案为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树立了典范。
2012年、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了两次修正,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特别程序,前者主要定位于追赃,后者主要定位于追逃。这些程序的设计从增强我国反腐败效果的大背景出发,完善制度,促进了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未来,对于外逃嫌疑人,追赃工作可先行展开;追赃与追逃同样重要,只有切断了其物质来源,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打击才能更彻底,才更有利于预防这类犯罪发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可以同时提起适用,即便犯罪嫌疑人不在境内,也绝不能放任不管,违法就是违法,腐败的“肮脏”不允许被置之不理,更不可以被“洗白”。(www.xing528.com)
我国的反腐败之路仍然艰巨,不能刹车、没有终点。在全社会建立起“不敢腐”的氛围之后,接下来重要的工作是进行制度建设,及时清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对腐败犯罪的共生因素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风清气正,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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