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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法庭一审驳回避难申请,行为人主动回国自首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难民法庭一审驳回了其避难申请。经劝返的行为人主动回国的,按照自首处理。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被遣返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赖昌星在中国被指控的犯罪不是政治犯罪,且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会对其实施酷刑。赖昌星此举是为了逃避中国内地的刑事审判,并且制造麻烦,拖延时间。当加拿大的司法程序被全部用尽,2011年7月,赖昌星被要求立即遣返。

加拿大难民法庭一审驳回避难申请,行为人主动回国自首

从1999年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到2011年他被遣返回国,共计花了12年时间。赖昌星一家在签证到期后,首先申请难民身份。加拿大难民法庭一审驳回了其避难申请。后来赖昌星先后两次上诉,200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了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之后由行政部门移民部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随后赖昌星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提出对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审查。之后,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了他提交的司法复核的申请,移民部又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直到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被遣送回中国。可见,在整个过程中,赖昌星进行了三次难民申请诉讼,又提出了延缓遣返上诉,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并用,最终程序用尽,这充分体现了程序的繁琐。

我国逃犯若逃到国外,让其回国接受审判有几种模式:引渡、遣返、劝返自首。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形式正式、严格,很多时候需要双方存在引渡协议,且符合引渡的要求;引渡存在诸多例外,如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不是所有外逃犯罪人都能通过引渡方式让其回国接受审判的。

遣返是更为灵活的追逃模式,因为外逃逃犯一般入境他国时,没有合法的身份,都是以旅游签证等入境的,所以超过签证期限其本人均属于非法居留。赖昌星到加拿大时也没有合法的长期居留身份,签证一过期,如果没有法定事由,他就属于非法居留,没有在加拿大的合法身份,只能等待遣返回原籍国。

劝返指对外逃人员进行劝说,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者执行刑罚。经劝返的行为人主动回国的,按照自首处理。劝返是较为独特的措施,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根据统计,2015年4月到2020年4月,“百名红通人员”归案已达到60人,被劝返回国的有45人,占75%。可以说,劝返和缉捕是最为高效的追逃措施。[2]但是,就是这样一条在实践中广为应用的措施,在国内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该模式下,由于外逃人员是“主动”回来的,因此它所受的程序限制最少,适用效果最好。

以上几种方式中,劝返、遣返在我国实践中更为常用。因为这两种方法相对来说更简便,更有利于实现追逃追赃的目的。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被遣返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我国对赖昌星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他能被遣返回国的必要条件,这也符合世界刑事司法合作的通例。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我国及时正式作出了该承诺,并表明受该承诺约束,解决了死刑问题这一障碍。(www.xing528.com)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总体对“不判死刑的承诺”,都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我们严格遵循了这一要求。赖昌星在加拿大一共待了7年时间,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让其尽快回国接受审判和制裁,作出承诺是必要的。毕竟,让犯罪人必须接受审判比其他的事项更重要。

赖昌星聘请了知名律师,几乎用尽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他发动的是难民申请程序,可以上诉。加拿大对难民申请按照司法审查模式进行,法官要听取双方的意见。之后,加拿大还有专门的遣返风险评估程序,可以使案子继续拖延。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多方努力,积极应对。该案所围绕的核心问题是:遣返是否可能对赖昌星的生命造成威胁或者是否可能使其受到刑讯等不人道的酷刑[3]对此,我们作出了不判死刑的承诺,加拿大移民部聘请了中外专家证人、事实证人,在加拿大难民法庭上陈述事实,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赖昌星在中国被指控的犯罪不是政治犯罪,且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会对其实施酷刑。中国的法治在不断进步,人权状况在不断改进,加拿大难民法庭最终采纳了上述说法,认为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有优势证据。

赖昌星还企图讨回香港居民身份。赖昌星曾在加拿大状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非法剥夺他和家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赖昌星曾获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和护照,但因为他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香港居民身份,所以他和家人的身份后来被撤销。香港特区居民与我国内地居民根据“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存在一些不同的权利。赖昌星此举是为了逃避中国内地的刑事审判,并且制造麻烦,拖延时间。最终,赖昌星的这一请求也未获得法庭支持,他非法获取身份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当加拿大的司法程序被全部用尽,2011年7月,赖昌星被要求立即遣返。至此,我国这一耗时12年的追逃工作终于完成。

远华案的追逃过程非常繁琐复杂,这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事物的理解存在差异。它告诉我们,在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要熟悉并尊重他国的法律制度,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可能的解决之道,专业手段与政治手段相结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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