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案的发生历时多年,是一个延续性的犯罪案件。以赖昌星为首建立的远华集团,于1994年成立至1999年案发,其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5年之久,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款金额特别巨大。为了专门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为这就是犯罪集团,一切活动都是为犯罪服务的。远华集团从成立开始,就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挂牌之后就以公司为掩护进行各种走私。从最后的判决看,赖昌星共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两项罪名。以下,笔者将结合案件事实逐项分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的本质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对于国家违禁品,国家不允许其进出口,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私自进关会干扰破坏这一监管秩序。对于其他货物、物品,国家对其进行整体监管,是为了保障财政税收,全面维护经济秩序。如果没有海关监管,国家对商品、服务的信息无法掌握,会造成国内物资紊乱,冲击正常的外贸经济秩序,因此世界各国都对走私行为予以规制。日常生活中,绕关、逃避海关、隐瞒商品、伪装带入、邮寄、“代购”等行为很常见,都可能构成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它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与刑法规制的其他违禁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品相对,它专门规制除那些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构成本罪,有数额的要求。依刑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之间属于对立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若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废物、珍稀动物及其资源、珍稀植物及其资源、淫秽物品、毒品,则应分别适用针对这些对象的特殊的走私罪法条。在上述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规制的是私自让贵重金属、文物出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规制的是私自让废物入境的行为,而其他特定种类的走私犯罪,都是规制走私该特定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在这里需注意的是,如果私自让贵重金属、文物入境,让废物出境,偷逃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专门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兜底性罪名,也就是说,本罪规制的是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如走私大量汽车、电视、计算机等入境,有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远华案中的走私对象主要包括汽车、香烟、酒、成品油、植物油等,这些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均属于普通货物、物品。但赖昌星走私集团走私物品的数量特别大,价值特别大,偷逃国家税款特别多。据统计,赖昌星走私犯罪活动走私货物货值达274亿元,逃税140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数量之巨若在现在仍足以震惊社会大众,更何况在20世纪的90年代。
赖昌星完全符合走私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而且为了牟利,他用金钱“扫除”一切障碍,足见其明知且希望的直接故意心态。(www.xing528.com)
综上,赖昌星本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二)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该罪名属于贪污贿赂罪的部分,与受贿罪构成对合犯罪。但是,有受贿罪不一定必然有行贿罪,两罪对于“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不同,行贿罪要求请托人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单纯收受的一方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利益,而无论正当或不正当。在具体案件中构成何罪还要依据各罪的具体的犯罪构成。
赖昌星的一系列行贿行为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廉洁性和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正常途径未取得的利益。需要通过竞争手段获得,还不确定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如不确定的招投标结果、需要竞争的“户口”名额,这些都属于贿赂罪要求的“不正当利益”。构成本罪,有数额的要求。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要求必须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的,另定单位行贿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
从主体看,行贿罪要求一般主体即可构成,赖昌星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主观方面,从赖昌星的一系列行为看,他对其行为完全是故意心态,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还希望如此,因为他期望通过此举打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直接故意心态表明此种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重。
有人或许认为,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重,行为人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只是把自己的钱给别人罢了。但是,赖昌星之所以能够持续性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无不与其全方位、长时间的行贿有关。他的行贿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互为条件,正是由于他不断行贿以获得“保护”,才建立起了他的“犯罪帝国”,使得走私活动能不断持续下去。
赖昌星共构成上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远华案涉案金额大、历时时间长,涉及的各级干部众多,其行为明目张胆、为所欲为,足以使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标志性的经济犯罪大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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