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属于食品的范畴。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几经变迁,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山西假酒案发生时,正处于我国经济转型、社会变革的时期,商品销售环节多元、混杂,广大乡村地区与城镇地区处于不同的消费层,消费环境、习惯有明显差异,广大乡村地区就是监管的“真空”地带。这种情况下,仿冒酒、假酒钻了市场的空子,在乡村地区泛滥,造成扩散极广的危害后果。
酒在中华文化语境下具有特殊的意义,酒类消费在居民消费中占据比重极高;逢年过节,更离不开酒的助兴。本案就发生在当年的春节前夕,酒的特殊地位和农村地区消费群体对廉价酒的需求使本案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影响也极为恶劣。这背后反映出了犯罪分子猖獗,监管部门监管“缺位”的现实。如何保障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享受生活,是未来要解决的大问题。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具有滞后性、补充性。即便刑法处罚再严厉,假酒造成的重大危害也已难以弥补。与事后严罚相比,惩治假酒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侧重点应放在前期预防堵塞漏洞上,而对此监管部门应负起更大的责任。我国已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严厉的《食品安全法》,成立了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事前报批、检查、监测,事中抽查,事后惩治救济,只有这套体系运行得好,才能防患于未然。我国《刑法》中已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渎职类罪名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而设定,是渎职罪的特别法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看:在认识因素方面,食品监管人员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对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对渎职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亦具有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人员对结果的发生是持疏忽大意的心态或者轻信避免的心态。若行为人对重大后果的心态也是故意,那就不能被本罪所评价了。由此观之,只要在食品安全的环节上,无论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监管者,违法都要受到制裁,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食品业参与各方只有形成合力,“围追堵截”,假酒案的悲剧才能不再重演,在这点上,法律应当发挥作用。
此外,本案在春节期间发生也增加了案件的破坏力和影响力,这与中国传统中返乡回家团圆的习俗和悠久的酒文化相关。春节期间探亲访友、拜年聚会、聚餐饮酒劝酒,这些年节习惯让酒类消费急剧增加。可以说,春节期间食品酒类消费远高于平常,这就使得假冒伪劣有害的食品迅速扩散,从街头小铺直接摆上广大群众的餐桌。食品是构成人类生存的物质前提,人体健康是进行其他一切工作的保障,让有害的食品扩散,让聚集的人们中毒,无异于摧毁人的有机体,彻底损害人类的价值。为了避免这一重大损害,除了树立文明的节庆观、聚会观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全面加强食品监管,重视食品安全,维护“舌尖上的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www.xing528.com)
食品安全事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指的是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广义指的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种新闻事件。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要用系统的眼光加强监管,从食品源头到食品上市直到老百姓“入口”的全过程都要进行监管。防患于未然,在源头上抑制问题食品进入市场。法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起到事前预防、事后制裁的作用,对已发生的严重食品安全案件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坚决遏制。
市场的自发性从来都与监管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管理过度会让经济丧失活力,缺少监管就会让部分市场主体为所欲为。山西假酒案对整个汾酒产业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从地方个案发展到影响全行业,教训很深刻。在此之后,我国又发生了若干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它们用血的教训不断调整着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推动着法治体系逐渐健全。正如当年《人民日报》所说:“我们的基层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在偏远的农村要比在城市走更多的路。仅就打假而言,如何在广阔的农村健全市场行为,教育农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实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至少是我们不能再让甲醇横流毒害生灵了!”希望这一呼吁能切实时刻提醒我们的管理者,让人民的利益不再受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