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轿车把苏某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并狂奔1500米,造成苏某海身受重伤。当天夜里12时,张金柱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月27日被依法逮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8月24日晚9时40分,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在郑州市经一路与金水路交叉口,与各自骑着自行车的苏某海和其11岁的儿子苏某相撞。苏某被当场撞飞,后重重地落在轿车的挡风玻璃上。张金柱驾驶轿车刹了一下车后却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致使苏某从车上滚到马路上后,又被轿车后轮从身上碾过,年仅11岁的苏某当场死亡。而苏某海以及那辆自行车则在轿车强大的冲击下,被卡进轿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轿车把苏某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并狂奔1500米,造成苏某海身受重伤。
当天夜里12时,张金柱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月27日被依法逮捕。1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故发生后,河南媒体《大河报》及时报道了此事,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愤慨。随后,此案迅速被全国关注,央视等媒体也跟进报道,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张金柱酒后撞人案”。(www.xing528.com)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张金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金柱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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